古代法官在断案的过程中主要依据法律,但由于案件复杂多变,法律不可避免得就会出现漏洞。正如唐代孔颖达所说:“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点文,不能网罗诸多;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自然有危疑之理”。因此,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并非总是坚持“罪行法定”,“守法意而拂人情”,而是寻求法律的变通适用,因此以情理来对案件进行判决成为必然。

首先,我们对“情理”定义加以探究。“情”,可以理解为人情,即人们普遍认同的正当的情感诉求,也可以理解为案情,讲的是案件的具体的情节。还有一种情况指的是情面,也即个人私情,这种情况下会有一些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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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通过一些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去影响法的使用,影响司法办案的过程。“理”,可以理解为天理,它是指人与社会公认的共同遵循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也可以理解为法理、事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对“理”也有相关解释:“思考问题时所遵循的,也是对同类相关事务普遍适用的道理。”他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整体来讲表征为情、理、法的结合。

成文法居于主体地位

这里试举一例说明。《文苑英华》中收录一则名为《对两贯判》的判词。其判目为:“甲先有两贯,一延州,一属鄯州为定,甲诉云:先属延州。”这是一则关于两个籍贯的最终归属问题的判词。根据《唐令拾遗·户令》的规定,甲应留边疆属县即鄯州,但作者又考虑到乡土情结,从情理法的角度最终判甲归原籍。本案中,判文作者并未严格依照唐代相关法条作出判决结果,而是依情理断案。

总体来说,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文法居于主体地位,是法官断案的主要依据。但由于社会实际情况变化多端,成文法就必然存在漏洞,因而以情理来对案件进行判决并寻求法律的变通适用的情理法也成为重要的断案依据,丰富和弥补了国家制定法调控机制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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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判例法和习惯法有时也会成为断案的依据。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统一于整个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当中,并共同构成了唐代判词的判案依据。以上我们探讨了唐代经济类判词进行判决与判事的主要法律依据。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成文法、情理法、判例法以及习惯法有时单独成为判决的依据,有时也会共同成为判案的依据,体现了唐代多元决狱的断案方式。

由此可见,古代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就不可避免得呈现出多元性。中国古代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情、理、法、礼,多元判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从而使得唐代的司法实践呈现良好的状态。

唐朝是中国古代判词的兴盛时期,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内容广泛。唐代判词流传下来的虽然主要是拟判,但很多都取材于真实案件,是从实判演化而来的,反映了当时的历史;而且这些判词考察应试者对法律的熟练程度、准确应用程度以及他们的逻辑思维水平,因而其对具体的司法实践也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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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唐代经济类判词

以现存唐代经济类判词为切入点,并结合唐代相关法典研究唐代的经济制度和法律思想。首先,笔者从唐代田制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保障两个方面入手研究了唐代土地制度的相关问题。唐代虽有法定的具体的授田数额,但授田不足却是普遍的现象;唐代对于特殊田地如易田以及特殊阶层如工商户的授田均有特别规定。此外,唐朝政府还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来保护公、私土地,并对一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其次,笔者从造帐籍和移徙迁贯两个方面对唐代户籍制度加以研究。唐朝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不仅有明确的造帐籍规定,而且严格限制户口流动,并对户籍违制行为有相关的法律惩罚规定。最后,笔者从唐代赋役征收、差科赋役违制、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惩治逃避赋役以及蠲免课役五个方面研究了唐代的赋役制度。

唐代赋役制度前期主要表现为租庸调制,而且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唐代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征税情况。由于赋役征收要考虑到人民的实际生存情况,所以唐代制定相关法律严惩官员差科赋役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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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政府多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并对逃避赋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也会蠲免课役,如灾年折租等。由此可见,唐代经济类判词涉及到唐代经济制度的方方面面,是研究唐代经济制度的重要史料。

唐代经济类判词不仅关涉唐代经济制度的方方面面,而且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经济思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唐代的经济思想与先秦两汉的经济思想相比有所变化,而这种变化是由安史之乱以后混乱的社会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先秦两汉时期,对特殊的植物如“九谷”、特殊田地如“圭田”和“赐田”以及“莱田”是不予征税的。

如《礼记·王制》中记载:“夫圭田无征。”但安史之乱以后,因常年战争,肃宗、代宗时期的财政支出日益增多,国库日益空虚。因而,在财政支出频繁的特殊情况下,唐朝政府不仅对特殊植物如“九谷”征税,而且对祭祀所用圭田和权贵与功臣的赐田甚至“莱田”也要征收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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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类拟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判词虽采自“经籍古义”,却关照着强烈的现实意义。考虑到现实的特殊情况,当先秦两汉的经济思想与唐朝制度发生冲突时,制判者多舍弃经史所载古制而依唐代法令作出判决。

唐代多元决狱的断案方式

探讨了唐代经济类判词进行判决的主要断案依据。由于社会现实状况复杂多变,在唐代司法实践中法官断案不仅依据成文法,情理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也共同成为法官断案的依据,体现了唐代多元决狱的断案方式。

法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依据情、理、法、礼,多元判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从而使得唐代的司法实践呈现良好的状态。分以唐代经济类判词为切入点,从唐代赋役征收、差科赋役违制、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惩治逃避赋役以及蠲免课役五个方面研究唐代的赋役制度。唐代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征税情况。比如对“九谷”以外植物的征税、对权贵与功臣的赐田的征税以及对“莱田”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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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赋役关系到人民的利益,所以唐代制定相关法律严惩地方官员差科赋役违制。另外,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政府多监督农事以确保赋役并对逃避赋役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政府也会蠲免课役,如灾年折租等。从唐代经济类判词所依据的成文法和情理法两个方面探讨了唐代经济类判词的主要断案依据。在裁决刑事类案件时,成文法起主要作用,而在裁断户婚田土等“细故”类民事案件时,制判者则多援引情理法。

制判者在判案的过程中多依据情、理、法、礼,多元判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从而使得唐代的司法实践呈现良好的状态。通过以唐代经济类判词为切入点对唐代经济制度加以研究,有助于后世了解唐代经济制度和法律思想,并对当代中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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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国古代判词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也包括参加科举考试的众多考生在考场上拟作的判词以及为了在科举考试中金榜题名而提前练习所作的诸多判词。此外,中国古代的判词也包括一些文学作品中的判词。判词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千年之久,西周时期萌芽,到秦汉时期成型,经过魏晋的发展,至唐宋达到兴盛阶段,于明清日渐成熟。

本文要研究的就是达到兴盛阶段的唐代判词。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在通过礼部举行的考试后,还需要参加吏部以“身、言、书、判”为主要考察内容的铨选才得以授官。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对中国古代判词的概念、分类、分布状况、主要内容、制作方法以及实际作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刘小明《唐代判文研究对我们现今见到的几部判文都做了详细的梳理。谭淑娟《唐代判文研究》论述了唐代判文在初唐时期、开元时期以及天宝之后的发展演变。陈勤娜《唐代试判研究》也对唐代试判进行了详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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