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以取得报酬的权利,亦称为“经济权”。作者或著作权人要取得报酬,必须对其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和演绎,于是产生以下权利:

第一、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第二、传播权。传播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汇编权等。其中,发行是指通过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出租是指将电影作品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计算机软件出租给他人;展览是指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公开陈列;表演是指公开表演作品或使用其他手段公开播送作品,可以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放映是指通过放映机等公开再现作品,主要是对电影作品;广播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及其他形式公开播放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或通过电话通讯系统向公众提供作品;摄制是指以拍摄电话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汇编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

第三、演艺权。演艺权包括改编权和翻译权。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思想内容的前提下,通过改编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电视剧《潜伏》是根据龙一先生于2006年7月在《人民文学》上发表的小说《潜伏》改编的;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如张爱玲对其翻译的《老人与海》就享有翻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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