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股权激励论坛

01

什么是持股平台?

一般认为,所谓持股平台,是指股东并不直接持股主体公司,而是通过一个平台来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这个用于间接持股的平台就是持股平台。

乍一看,好像有点“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的感觉,不过其实已经能够从中看出持股平台的结构模型:股东——控股/参股企业——主体公司。

也就是“股东”通过持有“控股/参股企业”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了“主体公司”的股权。而这个“控股/参股企业”就是持股平台。不过要想真正理解持股平台的功能以及运行逻辑,还需要结合持股平台所适用的典型场景。

场景一:股权架构设计与持股平台

经我们观察,无论是刚刚着手股权顶层设计的初创企业,还是寻求股权结构优化的发展中企业,都会面临搭建持股平台的需要,背后原因主要包括这么几个:

通过多级股权架构降低控股成本

这是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多的情况之一。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家如果想“绝对”控制一家目标公司需要持股67%以上,即便是退而求其次“相对”控制一家公司,也要持股51%以上的股权。这样一来,即便是认缴资本,这样的成本也是比较高的。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通过设计多级股权架构,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也就是通过较小的资金投入,掌握主体公司的控制权。

减少股权分散导致企业决策难的问题

在我们遇到的企业中,有些为了避免“一言堂”,会将公司股权设计成平均且分散的结构。这样一来,公司固然显得比较民主,但代价是决策效率比较低下。且不说在正常开会的情况下能不能顺利作出决议,有时候光是召集股东就会耗费大量精力。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企业最终选择搭建多级股权架构,兼顾决策效率和民主性。

风险隔离

由于股权是一种社员权利,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存在。比如,在有限公司中,哪怕仅仅持有主体公司0.0……1%的股权也享有股东知情权。如果碰巧公司有一些负责任的股东或者关心公司经营状况的股东,那么公司的财务等相关部门光是应付股东的知情权就精疲力尽了,更不用说在公司扩大之后,可能还会有一些存有异心的人利用股东知情权故意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多级股权架构能在此时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

场景二:股权激励与持股平台

搭建持股平台的第二个典型场景就是股权激励。经过我们观察,这背后又有这么几个具体动因:

有效扩充股东人数

现行《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公司在启动股权激励后,被激励而成为股东的员工有可能超过50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不知道大家还是否记得我们曾经有两篇关于“股权代持”的专栏,这里面就提到有些企业就为了容纳更多股东人数,采用了股权代持的方式。不过,股权代持总是有风险的,一是这其中固有的道德危机,二是这种做法存在法律上的风险。我们注意到,实践中不少判决书认定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法律效果归于无效。

也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采用更为合法的持股平台以作为扩充股东人数的手段。

减少股权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中每年都会设置窗口期,也就是理论上每年都会有足够优秀的员工成为激励对象。

这里产生的问题是,考虑到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的复杂性,特别是同一批成为激励对象的人数众多时,变更签字等事项不但会增加公司的工作量,也会提高相关变更的不可控制性。在这情况下,采用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够很好地保障激励对象的授予不会影响主体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除了上面这些原因,还包括公司为了吸引投资或者上市需要等等,限于今天讨论的主题,就不做进一步展开了。

总的来看,持股平台是一种应用广泛且安全实用的工具,而且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这两种情形往往存在交叉的现象,也就是说,不做股权激励的公司可能也会因为股东人数过多而需要搭建持股平台,反过来企业可能也会仅仅为了防止激励对象滥用知情权而采用持股平台。

这是因为,股权激励天然就和公司股权相关,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因此在很多企业中“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激励”往往是同步进行的。明白这个问题后,我们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是:有哪些具体的持股平台种类?我又该如何选择?

02

持股平台的种类及选择

(一)法人持股平台

法人持股平台,一般是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持股平台。

与作为自然人的企业家直接持股相比,法人投资额比较大,对应持股比例也比较高,更便于进行股权控制和调整。

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税负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所谓的“符合条件”,是指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作为持股平台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从主体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免税;激励对象从公司持股平台分红时,只需按20%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法人作为持股平台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具体包括:

(1)控制权压力

鉴于在股权激励层面设置持股平台,仅仅是把持股平台作为员工持股的载体,因此企业家们一般会把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也握在自己手上。但这样一来,企业家们在持股平台中所持有的股权最少也需要达到51%,这也意味着能够用于激励的股权数量会比较有限。

(2)进退不便

在设置员工持股平台的情况下,员工不管是参加股权激励,还是参加后退出股权激励,最终都会演变为在持股平台层面的股权转让问题。而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的情况下又会产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相当繁琐。尽管这些事项也能通过公司章程特别安排,但作为持股平台的公司还要进行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又未免让人觉得过于麻烦。

(二)合伙企业持股平台

与法人相同,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也可以用作持股平台。而从实践来看,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已经逐渐等同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这当然也是由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和优点决定的:

(1)较轻的控制权压力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这也就决定了,企业家们可以亲自或者选定合适的人选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这样哪怕普通合伙人仅持有合伙企业0.1%的合伙份额,也拥有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剩余的份额都可以作为激励股权。如此一来,很轻松地就解决了法人持股平台所存在的控制权压力。

(2)进退较为方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法律对于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并不做特别限制,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这也表明,在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情况下,员工不论是参加还是退出股权激励,在程序上都较为便捷。至于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税负问题,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对比法人持股平台,两种持股平台在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方面,并没有实质差别。

但是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两种持股平台类型存在不小的差异,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甚至有人统计过,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方式选择中,高达90.9%的企业选择了有限合伙企业,足见其实用性。

(三)其他持股平台

除去市面上最常见的有限合伙企业和法人两种持股平台类型,还有一些特殊的持股平台,比如员工持股信托。

所谓员工持股信托,也就是员工购买公司的股票后,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使用,在退休后享受信托机构里的信托安排。

一般情况下,信托资金一部分会来源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是由企业以奖金的形式来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员工持股信托层一度也被认为是员工持股安排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可能是由于信托安排隐蔽了信托后面的利益主体,所以证监会一直在股票发行审核的过程当中对于发行人股票结构当中如果有信托持股的安排,持不鼓励的状态,因此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存在,但在国内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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