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2022-05-0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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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房屋合法性的认定问题在征收拆迁中可谓是争议焦点,它关系着补偿的计算方式以及最终的补偿结果,围绕这一问题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往往会展开很多回合的权利认定。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房屋可能会面临着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会收到一纸《通知书》,“通知某年某月某日之前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如果您收到了这样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您应当如何维权?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系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代理的一例浙江胜诉案例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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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4日,镇政府在浙江省温州市陈先生家门上张贴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限期陈先生于2020 年7月5日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眼见相关部门如此强势,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听周围拆迁户介绍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为避免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陈先生与史主任取得联系,最终委托其作代理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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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办案经过

在接手该案后,详细了解案件详情,史主任认为,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即认定陈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该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拆迁律师团队也在史主任的安排下积极应对,确保维权措施有序推进。

在史主任的指导下,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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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冯爱坤律师的据理力争,认为:限期拆除从性质上说是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在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此不利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被征收人,并应遵循正当的行政程序,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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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镇政府没有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认真复核,也没有依法将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给陈先生,违反法定程序,《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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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史律师说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产权合法的房屋才能在拆迁中获得补偿。所以在拆迁和补偿开始之前,征收方会开展调查工作,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状况等信息做调查,如果被认定为违建,拆迁时就不给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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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对违法建筑限期拆除,根据法律规定要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是公告,对违法建筑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其中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属于程序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影响;对于实体性的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其次是通知,或者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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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机关包括规划、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执法大队等。法律依据在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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