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小猪佩奇》成为了近年来全球最火热的动画片之一,受到不少孩子和家长的追捧!

据了解,动画片《小猪佩奇》制作于2003年,随后在全球180多个国家被译成40种不同的语言发行。2015年6月《小猪佩奇》正式进军中国,然而,在央视、优酷和爱奇艺等平台获得一年超过百亿次的播放量后,《小猪佩奇》动画中等多个角色名称、图像、昵称、标志等,开始遭遇大量的恶意抢注,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别的许可商品。

这让正版方颇为尴尬,于是,《小猪佩奇》背后的拥有者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和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举起“反盗版”大旗,一方面积极布局商标,一方面通过法律途径异议、无效抢注商标,另外,积极发起诉讼官司追偿侵权损失。

近日,一则“小猪乔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落下帷幕,一起了解下该案始末。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7日对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3906429号“小猪乔治”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小猪佩奇》为在中国热播的知名动画片,申请人为动画片的著作权人。“小猪乔治”是该动画片中的知名角色名称,也是美术作品的角色名称。申请人对知名角色及美术作品角色名称“小猪乔治”享有在先权益。争议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对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小猪佩奇》系列动画片中的主角名称“小猪乔治”享有在先权益,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侵犯申请人权利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

被申请人答辩:《小猪佩奇》的受众群体多为青少年儿童,被申请人完全不知道“小猪乔治”的存在。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国知局审理后做出商评字[2021]第58086号关于第23906429号“小猪乔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继而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中第三人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第三人享有《小猪佩奇》动画片著作权,“小猪乔治”是小猪佩奇的弟弟,是该部动画片的主要角色,经过第三人的宣传和使用“小猪乔治”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了第三人的在先权利,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1月24日,综上:驳回诉讼。

据悉,该案前后历经两年才落下帷幕,虽然维权成功,但是这仅仅是《小猪佩奇》品牌方众多维权案件中的一例!

据国知局官网查询,仅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商标评审文书达到174件,这还不是全部统计。上面仅一个案件就花费了两年时间,174个案件可想其维权的繁杂、艰辛!

我们看到其提起的商标无效、撤三请求涉及的商标有“小猪佩奇”、“小猪乔治”、“佩奇贝贝”、“社会佩奇”、“PeiPeiPig”、“小猪宝宝”、“佩奇小象”等等五花八门。据小猪佩奇品牌方介绍,小猪佩奇相关商标在华遭遇恶意抢注,已经损失了数千万美元。

一旦商标被抢注,要想证明别人恶意抢注商标,一方面要证明在抢注人申请日之前,对应的产品在国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还需要证明对方的恶意性,即对方有抢注、囤积国内外知名商标的事实。对于初审通过的商标,品牌方可以选择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而如果抢注人已经成功注册,则品牌方需要提出无效宣告或撤三请求,后续还可能经历诉讼阶段,维护权益!另外,对于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还需要发起民事诉讼,追责、赔偿等。

据了解,小猪佩奇打假维权的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小猪佩奇”商标在许多类目中被提前抢注!《小猪佩奇》动画片制作于2003年,在中国布局却是2013年才陆续开始的!这不由得让人感叹,数千万美元的教训!

知识经济时代,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别人负责。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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