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王某和女子史某原本是夫妻关系,两人协议离婚后,王某一直想挽回这段婚姻,为此做过很多的努力,谁曾想到,王某不仅没能成功,还掉进史某挖的一个大坑中,无法翻身。
两人离婚的时候,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产要分割,史某表示要房子,愿意向王某支付现金70万元,王某考虑了一段时间,最终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
但两人办完离婚手续后,史某并没有付这笔钱,说是现在没钱,以后再支付,欠账绝不赖账。由于王某想要挽回两人的婚姻,也没有催促史某,让她给钱。
随后宫斗戏开始,两人离婚的一年里,双方都没有重新开始新的感情,王某觉得还能挽回史某,便多次找到史某,表示以后会对她好,希望她再给个机会。
面对王某的示好和求饶,史某没有心软,而是故意提及70万补偿款的事情,一天晚上,两人又因此事发生争吵,期间,史某使用了激将法,说王某就是要她给钱。
当时王某一心想要和史某复婚,在史某坚持要他放弃这70万的时候,王某回复说,你这发脾气的核心目的不就是为了这张纸吗?这70万,我根本就没想要。史某立即回应,那你就说话算话。
骑虎难下的王某,为了表示自己的决心,他写下放弃70万现金权利的字据,希望以此挽回史某和她复婚。
但史某用手机拍完照后,就将字据放在桌子上,然后离开了王某的家,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王某以为有机会,谁曾想到,两个月后,两人再次沟通时,史某仍然不愿意复婚,而且比之前更强硬,更决绝。
到了这地步,王某终于反应过来,他上当了,史某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和自己复婚,她想要的,就是不支付这70万元。
无奈之下,王某将史某起诉到法院,法庭上,王某拿出两人的离婚协议,要求史某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他70万元。
史某的表现,也印证了王某的猜想,王某提出主张后,史某嗤之以鼻。
史某表示,王某已经放弃了这70万,并出示了手机照片,而照片内容正是王某写的放弃70万元现金的字据。
本次诉讼,主要围绕着字据的问题在进行,关键问题有两个,第一,这字据是否是王某真实意思表示,他是否遭受了欺诈。第二,史某只有一张字据的照片,没有原件,法院是否可以采信该字据?
第一个问题,王某说,这不是他的真实意思,他之所以写这张字据,是想和史某复婚,结果史某利用了他这种心理状态,骗他写下这张字据。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王某认为,这字据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他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字据,该字据无效。
史某不认可,史某表示,立字据时,并不存在胁迫和欺诈的情况,王某写这字据是他真实意思地表示,退一步讲,就算王某当时有哄她的意思,也只是狭义的动机问题。
史某这是致命一击,首先是两人交谈的时候,不存在胁迫的问题,其次欺诈,史某给出了王某哄她的说法。
王某哄史某,属于动机,民法理论认为,狭义的动机,不影响外在意思的表示。
也就是说,行为人怎么想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怎么做的,王某怎么做的呢?他写了放弃70万元的字据。
第二个问题,史某只有一张字据的照片,没有原件,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只是一张复印件(照片),因真实性问题,法院一般不会采纳,最多作为辅助证据使用,所以史某又提供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如果说上述两种证据,还在王某的预料之内,史某提供的第三项证据,就大大出乎王某的预料了。
史某和王某两人在家里交谈的时候,史某就作了准备,她偷偷将两人的谈话内容录了下来,王某说,“这70万,我根本就没想要,我根本就没想过这个事。”
结果已经很明显了,一审、二审法院都采纳了史某的辩解意见,两场官司王某都输了。
王某最后不仅没能和史某复婚,分割共同房产的70万元,他也没有拿到。
事发后,有网友提出不同意见,这是附条件的合同,王某不要这70万元的条件是史某和他复婚。
该网友的意见,有一定道理,但问题是,自始至终,史某都没有说只要王某放弃这70万元,她就和他复婚,该字据上,也没有写放弃70万元的前提两人复婚。
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王某怎么能举证这是附条件的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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