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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由海洋与封闭海洋在17 世纪初的东方发生碰撞时,无论是欧洲人还是东方人,都面临着因文化碰撞而出现的文化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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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荷兰人与英格兰人到来前,欧洲人与东方世界的碰撞便早已发生。1520 年,葡萄牙国王曼努埃尔一世下令组建一支舰队,任命皮雷斯为大使前往中国,以打通与中国的贸易之路。然而,这场西方文明与中国的第一次官方接触,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以失败告终。皮雷斯这位曾任葡萄牙国王的私人医师与药剂师、欧洲历史上第一位派往中国的官方使节,竟如同盗贼一样死于地方官府的牢狱之中。在随后的日子里,葡萄牙人或是与闽浙海商合作,在双屿岛从事走私贸易,或是贿赂地方官府,获得澳门这个贸易据点,终于融入东方世界的海洋秩序之中,最后竟能利用封闭海洋的特性,垄断明朝与日本之间的丝银贸易。

西班牙人从葡萄牙那里吸取了教训,在菲律宾站稳脚跟不久,便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到东方世界的海洋秩序之中。早在 1593 年,菲律宾当局所派遣的使节,在提交给丰臣秀吉的通商草案中,便提议:为取缔海贼及走私,消除通商贸易的疑虑,应当为来航船只,颁发由日本皇帝署名并加印的特许状。可见一开始,西班牙人便对推行文引制度,持积极的态度。因此当江户幕府于 1601 年因朱印状致书菲律宾当局后,很快便获得积极响应。菲律宾长官在次年 6 月寄送给幕府取次寺泽广高的回文中表示:如果携带皇帝的特许状来航,我方当然非常欢迎,绝不会加害或夺取其财物。而对于未携带特许状者,将如贵方所愿,一概予以拒绝。

与葡萄牙和西班牙不同,奉行自由海洋论的荷兰人与英格兰人,是否能够如其所愿,打破封闭的海洋,从而获取航行与贸易的自由呢?元和六年八月十三日(1620 年 9月 9 日),由平户的荷英两商馆馆员连署,提交给幕府的觉书中,有如下记载:不论任何情况下,凡持陛下所发渡航许可证者,都有望获得我等之友谊及各种协助,以便其航行能顺利进行。此乃我等之君主的特别命令。这份觉书清楚地表明,荷兰人与英格兰人也认同了朱印状所蕴含的封闭海洋观点。

这种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现实考虑。幕府颁发的朱印状,不仅是商人在日本进行贸易必需的持有凭证,而且由于幕府与南洋诸政权之间的协议,也适用于欧洲人与这些政权展开的贸易活动。据英舰“皇家詹姆斯号”的航海日志记载,他们在 1620 年由万丹经太泥前往日本的途中,于 12 月 20 日遇到一艘由长崎开往柬埔寨的荷兰艟克船,在检查了对方所提供的朱印状之后立即放行。结合之前柬埔寨官方与幕府的书信来看,无疑荷兰人持有朱印状并非仅仅是为了应对英格兰人的临检,而是朱印状在与柬埔寨贸易时的重要作用。自庆长六年(1601)至宽永十二年(1635)这 34 年间,幕府总共为 12 名荷兰、英格兰、葡萄牙人颁发过朱印状。

另一方面,在朱印船制度推行的 34 年间,平户成为荷兰人与英格兰人重要的作战基地。17 世纪初期,葡萄牙人除了在澳门与马六甲之外,在东印度群岛也有大量的殖民地,而西班牙人则控制了菲律宾。对于初来乍到的荷兰人与英格兰人而言,如何获得能够安全的修理船舶,又能提供物资与人员补充的据点,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日本列岛中,平户独特的地缘位置、所能够提供的人员与物资、幕府的友好态度等诸多有利因素,使平户成为首选之地。事实上,平户也是后来支撑荷兰与英格兰军事活动的重要兵站。仅 1615 年末至次年 2 月的 3 个月间,荷兰人便由平户输出日式铁炮 120 挺、日本刀 223 把、长枪 57把、铁球及铁炮子弹 5.5 万公斤、火药用硫磺 4125 公斤、硝石 112.5 公斤。除此之外,荷兰人还从日本雇佣了数百名佣兵及水手,用于其军事活动。

幕府自身也会通过各种手段,强化自己的有利地位,并加以利用。自庆长六年(1601)推行朱印船制度以来,幕府多次招揽荷兰与英格兰商人来日贸易,甚至还赐予英格兰人三浦按针领地,以此来打破葡萄牙人对贸易的垄断。庆长十七年(1612),又同意荷兰平户商馆输出日本佣兵的请求。同时,当朱印状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时,幕府也会采取严厉的报复措施。平户商馆于 1621 年 10 月 15日送交巴达维亚的报告书中,向总督库恩抱怨:尽管很理解库恩捕获持有朱印状的日本船只,并从该船征收了 100雷亚尔的行为,但是商馆很可能会被幕府处以数百雷亚尔的罚金。而 1628 年当伊比利亚舰队在暹罗近海捕获日本朱印船之后,幕府随即扣留了长崎的葡萄牙商船作为报复,并遣使前往马尼拉责问。

当然,荷兰人与英格兰人做出的保证,并非只是单纯的接受朱印状的管制。实际上他们还赋予了朱印状新的内涵。由于与伊比利亚人之间的战争,荷兰人与英格兰人的武装舰船四处游弋,袭击伊比利亚人的船只,封锁或袭击伊比利亚人的港口。在此背景下,荷兰与英格兰将近代初期的国际法要素,引入到朱印状之中,使朱印船获得不可侵犯的中立地位。

据荷兰南中国派遣舰队司令赖尔森的航海日记记载,他于 1622 年 6 月 9 日在印度支那中部近海,拦截了一艘日本船。该船船长在两名葡萄牙人的陪同之下,除提供幕府所开具的朱印状外,还提供了分别由英格兰与荷兰的平户商馆馆长所开具的自由渡航免状。在检查这些证件后,荷兰司令予以放行并赠予 3 瓶酒,以示敬意。在这段史料中,除了印证朱印状持有者具有不可侵犯的中立地位之外,还提到荷兰及英格兰的平户商馆馆长、自由渡航免状等历史信息。

难以确定该荷兰人与英格兰人是否借鉴了幕府的朱印状,不过可以确定当时的海商对此有着热烈的需求。对海商们而言,除幕府的朱印状外,平户商馆所开具的自由渡航免状,以及西方殖民者的旗帜,能为他们的船只和货物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据平户的英格兰商馆馆长考克斯的日记记载,他于 1618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8 日,为中国商人开了 8 份介绍信,并给予 5 面旗帜。荷兰商馆馆长在 1612年提交给公司总部的报告中,提到其为 9 艘日本朱印船颁发通行证与旗帜,以避免其受到荷兰舰船攻击。쀁 由于当时东欧亚海域的战争状态,荷兰与英格兰的私掠舰,一旦发现船只,往往会不经过警告直接进行炮击,海商们挂上西方殖民者的旗帜,是避免受到炮击最有效的办法。在长崎荒木家所传的交趾渡航朱印船的绘图上,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当时朱印船所悬挂的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旗帜。

在日本活动的荷兰人

不难看出,当荷兰人与英格兰人以自由海洋论为依据,主张在东方自由航行与贸易的同时,却尽可能适应该地区封闭海洋的现状。同时,也为这片海洋的既有秩序带来若干新的变化。一方面,他们不仅积极向幕府申请朱印状,其自身也发行自由渡航免状,另一方面,他们也并未完全接受东方文明对海洋的认识。

在荷兰人与英格兰人看来,海洋秩序并不完全是陆地秩序的衍生,而有其自身的独立逻辑。因此,他们不仅将朱印状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外海乃至远洋的航路,还在其中赋予了中立权等新兴的国际法概念。但是,东方的经验是否对荷兰人与英格兰人的观念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呢?

很难确认格劳秀斯于 1625 年发表的专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国家对沿海所具有主权的概念,是否是受东欧亚海域所通行的文引制度的影响。然而,如同之前所发表的《自由海洋论》一样,格劳秀斯对海洋秩序的新认识,无疑与荷兰人在东欧亚海域的实践,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有学者指出,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不仅与其自身强弱度有关,更取决于具体情境的实际需要及文化自身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缺损程度。当自由海洋与封闭海洋在17 世纪初的东方发生碰撞时,无论是欧洲人还是东方人,都面临着因文化碰撞而出现的文化缺损。他们都选择接受对方的一些文化元素,以弥补缺损。荷兰人在与东方人相处的过程中,建立起更为完善且复杂的航海与贸易管制体系,而东方人开始尝试着去适应新兴的国际法体系。由于种种原因,前者产生持久影响,后者的尝试却昙花一现。

通常对近代海洋法体系的追根溯源,总以近代西欧的一系列辩论与法令为中心展开。此种研究取向,确也无可厚非。然正如全球史家所指出的:不同社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的“跨文化互动”,对于现代世界的产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如果对全球化与现代化的认知并非停留在将之等同于西方化,而是将其视为不同文明之间的互动过程,那么16 世纪至 17世纪初,在远东所发生的文化交涉,无疑能为思考近代海洋法则的形成提供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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