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于5月10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于4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亨通”)、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谦宏”)连带赔偿原告康力电梯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5万元。

公告称目前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康力电梯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康力电梯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3000万元减值准备。

历时一年的诉讼已有了一个初步结果。

通道被判连带责任

康力电梯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以自有闲置资金 3,000 万元投资大通阳明 18 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通阳明 18 号”),起息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终止日期为2019 年 3 月 21 日,预期收益率为 8.3%/年。

大业亨通于2017年6月发起设立了“大通阳明18号系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实际募集资金2.25亿元,所募资金投资于光大信托受托管理的“光大大通阳明18号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简称“工大高总”)持有的上市公司*ST工新(股票代码600701)6600万股限售流通股收益权,并由工大高总对其转让的股权收益权按约回购,同时设定股票警戒线、平仓线。

2017年12月20日、2018年7月5日,康力电梯分别收到“大通阳明18号”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两笔投资收益,共计181.09万元。2018年12月20日及其后20个工作日内,康力电梯未按约收到“大通阳明18号”对应利息。2019年3月21日,康力电梯按合约未能收到“大通阳明18号”到期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2019年4月15日,康力电梯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对“大通阳明18号”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3000万元减值准备。

2021年4月20日,康力电梯作为原告,就公司按合约但未能如期收到“大通阳明18号”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纠纷事宜,对三被告大通资管、光大信托、上海谦宏向虎丘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康力电梯共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款本金损失3000万元;

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即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计算,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已支付的181.09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虎丘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显示: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康力电梯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41489.38 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222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或因未办理信托产品登记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光大信托作为交易结构中的通道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因可能有三点:

第一,所谓“通道方”,从法律上来说实际上是信托公司作为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管理方,信托公司与资管计划形成的是信托合同关系,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应承担信托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对于从事资管类产品的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应依据《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这就要求所有的信托计划应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信托公司作为资管类信托计划产品的设立方,在设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职责,包括必须要进行的事前尽职调查,就信托计划产品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三,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产品过程中,一方面应履行《信托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此前已有投资人陈某、冯某分别起诉大业亨通、光大信托获得赔偿。

从陈某的判决书来看,法院认为,虽然陈某与光大信托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陈某投资的集合资管计划与光大信托形成了信托合同关系,光大信托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将损害陈某的权益,故陈某有权对光大信托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光大信托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未按照《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对该信托产品进行登记,也未按要求补办信托登记,违反了有关规定,大业亨通、光大信托没有向陈明送达过《光大 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陈某并不知晓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的具体约定,光大信托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使得陈明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信托计划详细信息。光大信托对该信托资金是集合资管计划资金,来自于陈某等投资人而并非是大业亨通自有资金,以及大业亨通与融资方工大高总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均应是明知的,而且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中仅由工大高总办理了《账户限制单》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该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在此情况下,光大信托未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事前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仍与大业亨通签订事务管理信托合同,约定光大信托不做尽职调查、不盯市、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如此情况下,光大信托作为信托公司,在本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按照法律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但在发生工大高新股价触及警戒线、工大高总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以及工大高总不按约支付回购款的情况时,光大信托不及时商请、催促大业亨通指令其要求股票质押、申请强制执行,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扩大,仅以本信托系通道业务,其不应主动管理为由,对投资人的资金损失持放任态度,未尽到其作为受托人应尽的谨慎有效管理并维护受益人最大利益的法律义务。光大信托对陈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晓燕还表示,无论是从资管新规的出台,还是证监会关于私募、资管产品的监管意图来看,各类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从事资管类业务都要遵守资管业务本源,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能让渡管理职责。特别是关于“不能让渡管理职责”,就是要求资管机构在任何资管业务中都必须承担投资管理和其他方面的管理责任。

作为资管产品的通道业务,非标类的业务已经受到资管新规的严格限制,标准类的业务也要求受托人不能再做甩手掌柜,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她建议,在国家金融强监管的政策下,必须要求建立起委托人、管理人权责清晰、责任自担的行业理念。

(作者:徐倩宜 编辑: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