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务工的张某与山东女孩王某恋爱,未婚先孕2人匆匆办了婚礼一直未领证。儿子出生1月后2人频繁爆发冲突遂分手。起初王某坚决不要儿子,张某便悉心照顾儿子。儿子1岁时王某却诉至法院争夺抚养权,且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张某,且王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为止。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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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是孩子1个月时母亲放弃抚养权,孩子1岁时又来要求变更抚养权,而不是一般的抚养权争议案件!

本案孩子的父母双方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他们并没有婚姻关系。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法律上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在双方分手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规则,也是按照夫妻离婚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规则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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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于2岁以下孩子抚养权争议的问题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对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所以,法律上确实规定2岁以内原则上抚养权给女方,那是因为通常来看这个年龄段显然母亲抚养对孩子更有利。但同时这个规则也有例外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同时也有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这里的“其原因”可能性有很多,比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其实关于抚养权争议归属的最大原则就是“有利于孩子成长”。

而且离婚时2岁以内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的规则也是在双方离婚或分手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规则。如果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父亲,在这之后母亲再来要抚养就属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了。本案就属于抚养变更的案子了。
在抚养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单方想变更抚养权和离婚或分手时双方争抚养权是不一样的。

在离婚或分手时争抚养权双方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而确定抚养归属后再要求变更,要求变更的一方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行为,否则基本是不支持这种单方要求变更的诉求的。

所以,本案案子仅以孩子不到2岁的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显然是不可能支持的!换话说,在孩子1个月更需要你的时候你都不要抚养权,孩子1岁了你又凭什么要呢?生孩子毕竟不是游戏,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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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2017年—2020年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