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获悉,文号为泰安税稽二罚〔2022〕4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偷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罚款3.567108万元。

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