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山西晚报读者咨询:如果一套房由亲属几人共同共有,那么房屋是否出售到底谁说了算?

案例的情况是:这位读者与其父母共有一套房产,系当时父母为以子女名字购买,能贷到款,因此写了子女名字。子女享有10%的份额,父母享有90%的份额。最近,其父母想出售这套房产,而这位读者不同意,认为房产有升值空间,建议再等等。因此,这位读者困惑,如果自己不签字,房子是不是就卖不成?

华贸硅谷所律师李宁表示,鉴于《民法典》对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权利人(以下简称“多数份额权利人”)的处分权如何行使没有明确,对于按份共有的房产,多数份额权利人能否单独处分并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各地做法不一。

有一部分人认为,占有多数份额权利人,可以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也有人认为由全体共有人到场确认是否另有约定并做出承诺,或者由登记机构主动告知少数份额权利人,公告无异议即可办理。还有人认为,少数份额权利人还需要提交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申明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事实上,在我国《民法典》中,只规定了多数份额权利人对共有物的直接处分权,没有保护少数份额权利人的具体规范,也没有具体的不动产登记规则,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担心被起诉,以少数份额共有人不配合为由而不予办理登记。

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建议:多数份额权利人在处分不动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不能书面通知,应当进行公告。多数份额权利人在转让共有不动产并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申请书及买卖合同中列明全体共有人,并提出其他共有人应得对价或补偿已受领或已提存之证明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契约书及登记申请书上无须其他共有人签名或盖章。

来源:山西晚报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