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一男子定了辆新能源汽车,车价51000元,他交了2000元定金,并签订了合同,对方承诺五一后提车,可才过2天,就发生了意外。4S店告诉他,由于他定的是老款车,现在没车了,只能加一万块钱买新款。

吴先生当时看车时,店里有一辆现车,他看中后,就交了定金签了合同,4S店承诺,在5月10号之前可以提车。他随即满心欢喜地回去,等待提车,不料却等来了坏消息。
4S店说他定的是老款,现在已经没车了,要么就把2000块钱退给他,要么就加钱买新款。吴先生认为,新款和老款的续航,只相差几公里,多花这么多钱买新款,着实不划算,就坚持要老款车,双方沟通没能达成一致。

由于协商不成,吴先生根据合同,提出了双倍返还定金。不料却遭到了4S店拒绝,给出了理由更是让吴先生气愤不已。
合同中有约定,若是4S店延期无法交付车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4S店表示,当时签的合同没有盖公章,所以是无效的。这个解释让吴先生无法认同,自己钱都交了,却说合同无效,这算什么事?

记者联系了4S店,负责人解释说,当时吴先生签合同时,部门经理有事不在,销售顾问就按照老款车,给吴先生签订了合同,但是老款车货源很紧张,已经没有了,所以公司也没有去给他生成合同,也没有盖章。
她承认,这确实是他们的工作失误,但是由于合同没盖章,单子是没生效的,所以,不同意返还双倍定金。最后表示,可以在新款车上再优惠1000块钱,但是,吴先生拒绝了这个方案。

那么,吴先生交了定金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生效了?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所以,吴先生有证据证明,自己交的2000块钱,就是定金,而且这份合同是在4S店里,由工作人员和吴先生签的,虽然没有盖章,但是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这个工作人员是有签署权的,并且他交的2000块钱,4S店也是收下的,也没有退还,综上所述,这份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既然是有效的,那么,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4S店以没盖章为由,说合同没生效,拒绝双倍退还定金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S店没有按照约定日期,如约交付车辆,已经构成了违约,吴先生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完全没问题的。

最后,吴先生表示会继续和4S店协商,若协商不成,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虽然4S店说的可能是实情,但是确实是他们自己的失误造成,应该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在这里,也提醒大伙儿,在签订合同时,一定仔细核对相关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的情况,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