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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刘远举
文中内容不代表东亚财评观点和立场
近日,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000多元,男子感觉自己被骗了,就发帖曝光。
新闻报道没有说得太清楚,该男子似乎通过销售提成拿到了一些钱的,但具体多少不知。不过,有两个事情是清楚的。第一个是公司没有和该男子签劳动合同,这个肯定违法,不用多说。另一个事情也很清楚,公司宣称该男子倒欠公司罚款的钱,而且,理由似乎很充足,运营人员没有按公司规定发朋友圈,就要扣工资。
该公司规定,每月50条朋友圈,少一条扣50元,不能屏蔽朋友圈;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少一条扣10元;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发一条扣100元。
不过,事实清楚,背后的道理却值得讨论一番。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只有在违反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所以,理论上员工迟到之类的,单位扣钱,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广义上的扣工资,包括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这是合法的。狭义的扣工资,指企业惩罚员工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罚款权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条例列明了处罚的形式,主要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经济处罚就是罚款。2008年1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并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代替。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依据已不复存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
企业唯一能扣员工工资的情况,是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失误给公司捅了娄子,或者没有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就走人,对公司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且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除了很特殊的情况外,公司都是不能扣员工工资的。至于扣到到欠公司钱,这个肯定是违法的,无效的。所以,后来巴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责令该单位整改并足额支付了赵某应发工资2300元。
不过,年终奖与绩效工资,是可以扣除的。
绩效工资按照销售利润制定任务,按完成比例发放绩效工资是合法的。很多时候,奖金和绩效工资,是预期中的,所以看起来就像扣工资了,但这是合法的。
另一个就是年终奖,没有法律规定单位必需发年终奖,这属于单位的自主权。但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金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不过,如果合同里没有说一定要发年终奖,那么年终奖金,就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于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此类年终奖金。
所以很多公司在设计工资的时候,就把年终奖、奖金、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分开,并且,把日常的迟到、早退、不遵守公司规章的罚款,都设计到绩效工资之内。从这个角度,这类扣工资是大量存在的,也是合法的。
那么,问题就在于,能不能规定员工每天发与公司相关的朋友圈,比如推广、广告等等,并将之作为一种绩效,并给与相应的奖金呢?
朋友圈当然是私域,公司对朋友圈的规定,是侵入私人领域。不过,私域的意思就是个人可以自由安排,所以,如果员工愿意,最初公司与员工双方达成合意,我觉得也是可以的。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是员工愿意的情况下,而不能说,公司是如此规定的,员工就必需执行。
实际上,公司侵入朋友圈的情况相当普遍,不过大多数时候都是软性的,与之对应的则是:免费的。比如,公司遇到一个喜事,大家都发了,你一个人不发,领导就会看在眼里,甚至找你谈话。更严重的是,公司对员工朋友圈的侵入,不仅是需要员工为公司发,而且,很多时候,是禁止员工发一些内容,比如,发了一些负面新闻,公司都会干涉,理由是要符合公司价值观。
理论上,在没有明确付费的情况下,公司如果明确要求员工发朋友圈,或者禁止员工发某些朋友圈,只要取好证,员工离职以后打个官司,要点赔偿,也不是不可能的。
所以,公司对于朋友圈的规定,还是慎重一些好,起码要在法律框架下想明白,不要以为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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