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年轻人喜欢在酒吧放松一下自己,但是酒吧声音嘈杂鱼龙混杂,也不安全,刘某甲等人就在酒吧被人骚扰,非常烦躁!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超,男,1987年出生,中专文化,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殴打他人曾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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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马某超及同伴杨某某等人酒后来到济宁市任城区某酒吧消费期间,被告人刘涛赤裸上身进入酒吧,在顾客刘某甲(女)等人身边落座被劝离,刘涛穿上衣后再次返回该店,站在刘某甲等人桌边用手机拍摄视频,

在对方表示反对情况下,刘涛表示拒绝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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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人刘涛跟随该桌人员李某某(女)到吧台阻拦结账,又跟随李某某返回该桌,继续以未结账为由阻拦李某某、刘某甲等人离店,并与刘某甲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文超、刘涛认为遭到刘某甲辱骂,由马文超先动手对被害人刘某甲推打肩膀一下,刘涛随即从身后伸手打在刘某甲头部,刘某甲拿起桌上啤酒瓶向后甩,误伤劝架人员杨某某右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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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被告人刘涛、马文超多次采取抓头发拖倒在地、用脚踢踹、用椅子砸、用手推打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甲进行殴打。期间被害人刘某甲的同伴李某某、乔某某在劝阻拉架时均被殴打,其中被害人谢某某因上前解劝制止而被被告人刘涛掌掴面部并推开,后被刘涛扔物品砸伤右颧面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谢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涛、马文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