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20829894,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43层
案件情况:
网络上有一“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PTFX平台)。该平台运作模式及程序是:(1)参与人员经上线介绍登入PTFX平台网页,输入姓名、上线人员账号等相关信息,绑定银行账户注册成为普顿平台会员。(2)会员把投资款转入PTFX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而该银行账户是经常更换不确定,甚至冒用他人的银行账户,后台人员(或系统自动)将会员投入款兑换为美元,按1:1的比值显示在会员所在的PTFX平台页面“积分钱包”中。(3)会员在PTFX平台显示的若干投资跟单操盘手中选择一个代为进行外汇交易。(4)收益:①跟单获利,即委托操盘手交易盈利分配,投资者70%、操盘手15%、上线领导分五级发放15%;②利益分红,分红分为五级发放;③交易佣金,即当会员发展下线层级及人数达到PTFX平台设置的要求,通过对会员培训考试晋升为由低到高的I、IB、MIB、PIB、PIB2不同级别,并由此等级获得相应佣金转入会员“积分钱包”。(5)PTFX平台设置提现,资金进出自如。
2017年3月起,被告人孟*、刘*经他人介绍注册加入未经国家批准的PTFX平台成为会员,然后为牟取利益再通过微信朋友圈、举办年会、设立工作室、组织考察等方式,宣传PTFX传销平台,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普顿PTFX平台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服务为名,要求会员缴纳“加盟费”,获得交易资格,并通过设立会员“佣金返利”、“盈利分享”、“投资利润”分级奖励机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孟*注册普顿PTFX平台会员账号×××98、×××98,而后发展其刘*(系孟*妻子)成为其下线会员,刘应琪注册普顿PTFX平台会员账号×××21,孟*、刘*通过发微信朋友圈、举办年会、设立工作室、组织考察等方式宣传普顿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2019年4月,明溪普顿平台会员郭某经孟*的下级会员介绍投资普顿PTFX平台。孟*使用的账户×××98在普顿PTFX平台会员人数达22层级81385人,孟*使用的账户×××98在普顿平台会员人数达10层级3884人,刘*使用的账户×××21在普顿PTFX平台会员人数达9层级3247人。被告人孟*使用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2636.251898万元,刘*使用的银行账户收受平台转入资金706.537136万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孟*、刘*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普顿PTFX平台是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加入成为该平台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这种运作模式在我国叫“传销”。此外,普顿PTFX平台用于接收会员投入款的银行账户经常更换,甚至冒用他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会员投入款。因此,普顿PTFX平台这种运作模式,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特征。普顿PTFX平台之所以在中国大陆起步非常顺利,是因为外汇市场本身客观存在,因此参与者的提防心理松懈了。但对普顿PTFX平台的运作模式稍做分析也不难甄别其非法性,比如普顿PTFX平台用于接收会员投资款的账号经常变更,且是用第三方账户接收,应当知道即便在国外是客观存在的,在中国大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不能随便开展活动或经营,这也是常理;再者,自己投资,然后为牟取更多利益又让他人加入从而获取介绍“人头费”提成,层层发展,这是“拉人头”计酬或返利,应当知道在中国大陆这是“传销”行为,“传销”在中国大陆是违法的,因为“拉人头”计酬或返利不会给社会创造价值,且由于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将严重危害和扰乱国家经济社会秩序。所以,对普顿PTFX平台的运作模式稍作分析即应当知道在中国大陆是非法的。
本案被告人孟*、刘*利用普顿PTFX平台,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为由,要求参加者投资外汇交易。参加者在普顿PTFX平台注册成为会员,普顿PTFX平台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或者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孟*、刘*引诱参加的人员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孟*、刘*实施的行为扰乱了我国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上述普顿PTFX传销活动模式与传统传销活动模式有所不同:普顿PTFX平台的创建者、组织者和领导者等主犯在境外操控,参与投资者只要普顿PTFX平台服务器不被关闭,其投资款及收益进出不受限制,这也是吸引众多人参与的原因;参与普顿PTFX平台的会员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作用,后面发展的人员不可控,所以参与者的下级层级及人数均非常多。与传统传销活动模式“投资款缴进去后不能退出,把参与者限制在某个地方、威逼其打电话让亲朋好友再参与”相比较,参与普顿PTFX传销活动会员罪责相对较轻。本案被告人孟*、刘*均是经他人介绍注册加入普顿PTFX平台成为会员,然后为牟取利益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对普顿PTFX传销平台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到了“关键”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被告人孟*、刘*主观上与普顿PTFX平台的创建者、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参与的犯罪结果负责。但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犯罪的具体情况,与普顿PTFX平台的创建者、组织者、领导者相比较,孟*、刘*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孟*、刘*减轻处罚。综合孟*、刘*发展传销人数、收取传销款、退赃情况、悔罪表现及再犯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孟*、刘*从普顿PTFX平台提现转入所绑定银行账户的资金、或是投资本金,或是收益,均是传销款,被缴获在案的(包括转化为其他财产及其孳息),依法应予以没收。其余的传销款,继续追缴。
被告人孟*的辩护人关于孟*在本案中应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孟*的辩护人关于孟*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关于刘*在本案中应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关于刘*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的辩护人关于孟*与刘*系夫妻关系,所以本案孟*退出的违法所得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退赃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孟*与刘*注册普顿PTFX平台会员账号所关联的银行卡系其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其从普顿PTFX平台提现转入所绑定银行账户的资金、或是投资本金,或是收益,均是传销款,不是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刘*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从被告人孟*处缴获扣押在案的传销款合计人民币1825.57028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孟*所有的路虎揽胜轿车(车牌:冀B7××××),予以没收,由执行机构依法变现后上缴国库。
五、查封在案属于被告人孟*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房产予以没收,由执行机构依法变现后上缴国库。
六、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孟*用传销款购买的投保人为孟某1的国华人寿保险保额人民币180.01万元(合同保单号码:×××38),予以没收,由执行机构依法变现后上缴国库。
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所有的保时捷轿车(车牌:冀B7××××),予以没收,由执行机构依法变现后上缴国库。
八、查封在案的属于被告人刘*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栋××房产,予以没收,由执行机构依法变现后上缴国库。
九、从被告人孟*、刘*处缴获扣押在案件的物品、文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十、上述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查封物品收缴、变卖后,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孟*、刘*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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