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奕某与连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浙绍民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
诉讼程序。
一审法院认定:
离婚问题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注: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彩礼问题
关于彩礼问题,本案中双方均一致认可两人初次见面后原告给付给被告的1万元系见面礼,故该款项应属于原告对被告的单方赠与行为,不予返还。
律师注:两人初次见面后原告给付给被告的1万元系见面礼,故该款项应属于原告对被告的单方赠与行为,不予返还。
至于举行婚礼仪式前原告给付给被告的9万元款项,虽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的给付行为,但该款项仍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行为,其性质上应属彩礼。
律师注:彩礼的确定:虽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的给付行为,但该款项仍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行为,其性质上应属彩礼。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二十余天,且未实际履行夫妻义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注: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二十余天,且未实际履行夫妻义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奕某与被告连某离婚;二、被告连某应返还原告奕某彩礼1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律师注: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奕某支付被上诉人连某1万元见面礼和9万元彩礼事实清楚。根据当地农村习俗,见面礼和彩礼系不同概念,产生时间阶段和给付目的亦不相同,原审法院认定见面礼1万元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单方赠与符合当地风俗,故予以照准。
律师注:认定见面礼1万元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单方赠与符合当地风俗。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被上诉人在登记结婚二十余天后就回娘家居住,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可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律师注:由于被上诉人在登记结婚二十余天后就回娘家居住,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履行夫妻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可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考虑到被上诉人为结婚(删节),故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扣减,同时考虑双方确已登记结婚,本院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四万元。原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数额过低,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律师注:原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数额过低,本院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四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删节)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
二、变更(删节)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被上诉人连某应返还上诉人奕某彩礼计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小结:
一审观点:
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两人初次见面后原告给付给被告的1万元系见面礼,故该款项应属于原告对被告的单方赠与行为,不予返还。
虽系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的给付行为,但该款项仍为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行为,其性质上应属彩礼。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二十余天,且未实际履行夫妻义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15000元。
二审观点:
原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数额过低,本院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四万元。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裁判文书网——(2014)浙绍民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