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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徐某某由我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3、判令徐某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7万元;4、要求徐某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至实际判决之日的抚养费;5、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6、判令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10万元;7、判令徐某支付流产费用7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徐某于2008年10月认识,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16年6月1日,双方生育一女徐某某。徐某工资收入较高但并不承担家庭支出,甚至没有承担女儿的经济支出和抚养义务。女儿日常花销全部由我承担,徐某从不过问。双方分居期间,徐某从未主动要求看女儿,甚至不与女儿视频。双方感情尚好时,徐某就出轨,与异性出国旅游。分居期间,徐某前后交往多个女朋友,并一直出于同居状态。徐某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双方先后二次分居,2020年1月我曾尝试复合,遗憾的是2020年3月,我发现徐某又交往了新女朋友。出于无奈与气愤,我带着女儿再次搬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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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可以得到改善。双方于2008年读书期间相识,于2011年4月相恋,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1月1日生育一女。相处过程中虽然有争吵,但双方相知相恋至今,有长达13年的感情,感情基础比较深。双方虽因琐事影响了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以后加强沟通、相互谅解是可以改善的。女儿出生到2岁前都是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孙某于2020年1月将女儿带回南昌,期间禁止我和父母看望女儿。女儿患有湿疹,不适合在气候湿热的江西南昌生活,只有在北方生活才能利于其健康成长。我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如初,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我共计支付女儿23个月生活费116422元,平均月支付5000元。另外我给女儿订购机票和迪士尼门票、购买衣服和脚踏车等生活用品,孙某所述不负担费用并不属实。如果法院判定离婚,则我要求取得徐某某的抚养权。徐某某出生后,孙某又怀孕两次,在未与我和家人协商一致情形下,将胎儿流产,此后双方感情受到很大影响,在夫妻关系中,孙某也有过错,不同意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同意支付流产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孙某与徐某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6月1日生育一女徐某某。
关于居住情况,双方均确认婚后初期在江西南昌老家与孙某父母同住,后于2015年来京居住。孙某于2018年3月携女回江西南昌老家居住至今,双方曾于疫情期间带女儿在徐某老家短暂居住生活,目前双方仍分居两地。
关于夫妻感情,孙某表示2018年初发现徐某出轨后带女儿回老家,徐某于2018年过年时提出了离婚,考虑到女儿的成长环境,孙某曾努力挽回,双方也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和复合,但徐某又再次出轨,孙某对婚姻彻底失望,坚决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对此,徐某认可婚内出轨,表示曾于2017年底与单位同事发生婚外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至2019年初;后于2019年4月与单位另一同事发生婚外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至2020年7月、8月。徐某认为因孙某于2017年7月、8月擅自终止妊娠,双方发生争吵及矛盾,导致其出现婚外情,目前对于出轨行为非常懊悔。徐某表示双方之间还有感情,为了孩子希望挽回婚姻,不同意离婚,亦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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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孙某表示徐某某出生后一直随其生活,现由父母帮助照顾。孙某工作及收入稳定,有固定住所,父母身体及经济条件都很好,也有意愿照顾徐某某。孙某主张徐某某抚养权,要求孙某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经询,孙某表示目前税后月收入5600元。对此,徐某表示父亲是医生、母亲是护士,在老家有固定房产及稳定收入,家境环境较好,有益于患有湿疹的徐某某健康成长,父母也有意愿和精力照顾徐某某,能够为徐某某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徐某主张自行抚养徐某某,不需要孙某支付抚养费。经询,徐某表示目前税后月收入1.6万元。
关于抚养费用,孙某表示徐某某幼儿园年支出1万元,课外培训课程年支出3万元,旅游等花销年支出1.5万元,每月生活费2000元,每月医疗费500元。孙某主张自2018年3月分居后由其负担女儿生活支出,徐某仅按月5000元标准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费用,其余期间抚养费应予支付。对此,徐某表示按月5000元标准支付自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抚养费11.6万元,另给徐某某购买物品及生日礼物,其余期间抚养费未予支付,并就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为证。
经询,双方均表示没有需要本院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

一、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徐某于二〇二一年六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四千元,直至徐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抚养费八万五千元。
四、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损害赔偿金五千元。
五、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流产费用七千元。
六、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徐某的其他诉求。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结合双方所述及在案证据可知,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并且分居生活。孙某曾尝试挽救婚姻,在双方短暂共同生活期间,徐某再次发生出轨行为。徐某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及孙某感情,双方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孙某离婚意愿强烈。徐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挽救婚姻提出合理规划及可行方案,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孙某主张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孙某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并对此酌情判处。另,孙某要求徐某负担流产费用,徐某予以同意,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子女抚养,应以子女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徐某某年龄尚幼且一直随母亲孙某共同生活,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保持子女生活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徐某某由孙某抚养为宜,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及徐某某实际支出情况,本院酌情判处徐某按每月4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双方分居期间,孙某携徐某某在老家生活,独自负担女儿生活支出,徐某自认部分期间未支付抚养费,孙某要求徐某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本院审查在案证据考虑徐某某支出及徐某负担情况酌情判处截止至判决作出当月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用,此后抚养费按月判付。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