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失职”,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法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不能胜任劳动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付补/赔偿金为:

1.用人单位未培训或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N。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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