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租赁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及房屋的征收补偿、赔偿

在征地拆迁中,当涉及到对养殖场进行征收的时候,如果养殖场并没有相应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手续的时候,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养殖场及房屋如何进行相应的补偿与赔偿呢?补偿或者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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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范某在1994年开始租赁某居委会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1995年,该养殖场所在的土地转为国有。1998年,居委会换届后又一次与养殖户签订租赁合同,张某、范某并未签订,但租金一直交至2005年。2013年,养殖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张某、范某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来,养殖场被强拆,张某、范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支付拆迁补偿款350万余元。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张某、范某并不具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合法手续,仅对地上附着物具有所有权。虽然案涉房屋不具备合法手续,一审仍参照案涉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在地面附着物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的补偿事项,按照上限标准计算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赔偿金额,已经充分保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二审在一审的基础上,支持了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并将一审判决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损失调整为贷款利息损失,进一步完善了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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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即使养殖场建设并不具有合法的手续,但是也不是说全部得不到补偿,在实践中,征收部门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即使是不具有合法证件的房屋,征收部门也会制定一定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说,当养殖场被征收的时候,被征收方一定要关注相应的法律以及本地具体的政策规定,以此来判断出自己是否能够拿到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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