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食安大队在工作中获悉,在我市燕郊地区可能藏匿一制售假冒窝点,食安大队迅速对此展开调查。
经民警昼查夜访,最终锁定该窝点具体位置。5月15日,民警果断出击,当场将犯罪嫌疑人伍某明、藏某成功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伍某明(男,33岁,湖南省寿县人)、藏某(女,32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如实供述了自2021年1月至今,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某注册商标的槟榔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伍某明、藏某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律法规 严禁制假售假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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