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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昨天聊了驾校教练秦某新把车交给醉酒学员开,自己也被判了拘役二个月的案子。

秦某新没开车,为什么构成?因为他明知马某甲醉酒且无证,仍然提供车辆、指使其上路,对醉驾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

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所明确的规则: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情形。虽然这个罪通常是驾驶人自己实施的,但明知他人醉酒,仍然为其提供车辆、指使其上路行驶,对醉驾者犯意形成起了重要作用的,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相互配合。

今天为大家介绍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一)帮助型共犯:明知醉酒仍提供车辆

把车交给醉酒的人开,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共犯情形。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他人处于醉酒状态,仍向其提供车辆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车主与驾驶人一同饮酒,明知驾驶人已经醉酒,仍将车交由其驾驶并同乘,车主构成共犯。

驾校教练将教练车交给醉酒无证的学员驾驶,同样构成共犯。

对于提供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要在主观明知上从严把握,不能仅凭提供行为就认定,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已醉酒。

(二)教唆型共犯:怂恿、指使他人酒驾

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指使、胁迫其驾驶机动车。比如明知朋友已饮酒,仍打电话让其开车前来,或者同饮者以驾驶技术好为由唆使朋友开车送自己回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纯的言语鼓励(如不会被查到的、喝得不多等),如果情节一般,可争取不认定为共犯。但如果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且情节恶劣的,则很有可能构成共犯。

此外,还有合驾型共犯,即多人轮流驾驶。两人或多人均醉酒,轮流或共同分段驾驶同一车辆,所有参与驾驶的人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最后,明确危险驾驶罪共犯的两个关键认定标准:

主观上必须明知。如果不知道对方喝了酒,或者不知道对方醉酒程度,一般不构成共犯。驾校教练如果对学员饮酒情况不知情,则不会构成共犯。

客观上要有帮助或教唆行为。提供车辆、指使驾驶、怂恿驾驶等,都是可能构成共犯的行为。

主观明知和客观帮助,两者缺一不可。如果缺乏明知,即便提供了车辆,也难以认定为共犯;如果仅有主观上的知晓,而没有提供车辆、指使、怂恿等实际行为,同样不构成共犯。

我是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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