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相爱时恨不得千丝万缕,分手时巴不得斩草除根”,当代年轻人的爱情来得快去得也快,热恋期间恨不得把所有东西都给对方,可到了分手时,却想将自己送出去的礼物和财产统统要回。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不一定都能要回来。不同情形的转账有着不同意义,因此分手后想要合法要回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案例分享
杜先生和白女士曾经是一对恋人,两人携手走过了风风雨雨,但最后没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分手后的两人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了纠纷,原来在恋爱期间,杜先生曾经多次以不同形式给白女士进行转账,从520元到20000元不等。
在爱情消散后,杜先生想要回自己付出的一切,当然也包括这些转账金额。可白女士却认为这些钱是杜先生自愿赠与自己的,算不上借贷欠款,因此拒绝还钱。
无奈之下,杜先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以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这些转账的意义各不相同,有的是节日红包,有的是借钱贷款,因此对于这些转账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意义的不同分类讨论。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 双方达成了共识,根据两人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当地的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白女士答应支付杜先生67000元的转账欠款。从此之后,两人从感情到经济,再无任何瓜葛。
讨论分析
案例中杜先生给白女士的转账分别有两种,一种是节日红包,这属于赠与意义的转账。另一种是借款,这属于民间借贷。而赠与指的是赠与人自愿将财产赠与受赠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回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至于是否属于无条件赠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判断。在案例中,杜先生给予白女士的节日红包大部分是无条件赠与,这部分金额在交付给白女士后,杜先生不得撤销。
剩下的红包附带条件,属于有条件赠与,这部分金额可以通过法院调解,与受赠人商量酌定后返还一定金额。
至于民间借款性质的转账,只要杜先生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白女士就必须要偿还借款。长期借钱不还,性质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即借贷式诈骗。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在恋爱交往期间,最后对每一笔转账都留有记录,并且弄清楚转账的性质和意义。不同意义的转账,将决定日后两人分手,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讨要。并不是所有的转账,在分手后都能够顺利要回。
普法延伸
除了上述的两种转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三种特殊的转账,分别是:“不当得利”、“婚约财产”和“刑事诈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在情侣间有一部分财产是没有通过合法依据取得的,这一部分钱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
“婚约财产”一般指的是彩礼和礼金,双方有了结婚意向,且男方已经支付了一笔彩礼。但在结婚前两人选择分手,男方想要回彩礼,却遭到女方拒绝。此时男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讨回全额彩礼。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尚未结婚的情侣自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属于合法夫妻。因此法院应该支持男方索要彩礼。除此之外,上述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则适用于双方结婚,以及离婚的情况。
最后一种转账类型是刑事诈骗,指的是情侣间有一方故意隐瞒虚构事实,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着恋爱结婚的理由,故意实施诈骗。这种情况,不仅构成诈骗罪,要全额返还诈骗财产,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金额巨大的,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结语
爱情不能没有物质,但也不能只有物质,真正的爱情是相濡以沫,甘于贫穷,金钱不能够代表一个人的爱,最多只能代表他的富裕程度。许多情侣在爱情中夹杂了太多利益,最后分手时,必然也会惹上财产纠纷官司。
如果能够遇到一个真心相爱的人,相信也不需要法律的介入。没有哪位法官和律师,愿意窥视他人的爱情,但在这个浮躁的社会,想要遇到一段真挚的感情,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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