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公安抓获一名男性海王莫某,他竟然同时交往30多个女人,并诈骗了100多万元。
原来,莫某已经结婚,孩子才刚刚4个月,莫某从去年8月份开始,就以林某的身份在各大交友平台撒网式结交女性网友。为了获取对方的信任以及好感,莫某采用驾驶奔驰车拍照上传到朋友圈等方式,将自己包装成单身“富二代”。

很多不明白真相的女性,与其加为了好友后,莫某就开始扮演“暖男”的形象获取对方的芳心,并以谈恋爱为名与其确定恋爱关系。一旦女方同意交往后,莫某就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开始向对方借钱。
据民警调查发现,莫某通过这种手段,同时在交往的女性多达30多位,目前,民警初步侦查发现,涉案金额高达104万元,莫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这个案件里,如果莫某只是单纯的冒充富二代,与多名女性同时谈恋爱,只是属于道德卑劣,还够不上犯罪。但现在他同时向多名女性借款,就涉嫌诈骗罪了。

有些人说,怎么能算诈骗呢?不是说的是借吗?还了不就行了吗?
其实,莫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借贷型诈骗。
所谓借贷型诈骗,是指以借贷为名,骗取钱财,金额较大的行为。
正是因为行为人是借的形式实施诈骗,有当事人报警以后,行为人被抓以后,也说自己是借钱,只是一时无力偿还,将自己的诈骗行为说成民事纠纷,有的甚至拿出借条,迷惑警方的视线,给被害人维权带来困难。

首先,莫某从一开始包装自己并结交异性的初衷,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即其主观上是存在故意的。
其次,莫某隐瞒自己已婚身份,且虚构自己单身“富二代”的虚假身份,实际上其就是想通过上述方法,致使各被害人信以为真、在处于错误的认知时,向其支付钱财的。
最后,由于莫某非法获得的钱财已经高达104万元,根据刑法规定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人问,骗财属于诈骗,那骗色属于强奸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而本案中虽然女孩受骗,但是不管涉案男性为了骗色实施了什么样的欺骗手段,说了多少谎言和甜言蜜语,只要受害女孩意识到要和这名男性发生性关系,并且自愿、同意。那么,这就是只是骗色,而不构成强奸罪。

换句话说,如果受害女孩仅仅被男子骗了色,那受害女孩除了对男子进行道德的谴责,其实并没有太好的办法!
换而言之,莫某最终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注意,由于莫某被抓获时,已经将104万诈骗到手,因此即便其事后将这104万元,退还给被害人,那也只能从轻处罚,绝对不能当这件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
有网友表示疑惑,莫某同时交往30多位女朋友,就不会搞错名字么?时间够用么?他的肾是铁打的吗?能扛得住30个女人?都说3和女人一台戏,这30个女人,那还不得闹翻天啊?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
关注我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看百态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