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通讯方式召开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由公司董事局主席俞培俤先生主持。基于疫情防控要求并结合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网投系统上线并行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新网络投票系统上线及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同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为配合政府和公司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安排,维护股东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降低公共卫生及个人感染风险,公司股东及公司董监高通过通讯方式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暨2022年度财务预算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金支持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短期结构性存款类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名城金控集团2021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1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5,587,483;关联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388,658;关联股东陈华云女士为俞培俤先生的配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5,842,450;关联股东俞锦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儿子,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3,766,253;关联股东俞丽女士为俞培俤先生的女儿,并担任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71,457,717;关联股东俞凯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儿子,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0,000,000;关联股东俞培明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兄弟,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0,000,000;关联股东福州创元贸易有限公司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000,000。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创元贸易有限公司、俞培俤、陈华云、俞锦、俞丽、俞凯、俞培明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除审议以上13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杨清鹏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