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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触到一综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此种类型很常见,特别的是本案中的卖方,即债权人,是一家已经过清算的被注销的公司。
经过检索,小编发现现行法律并无针对此种情况的成文法律规定,所以着重检索了类似案例的“本院认为部分”,经过归纳得知: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有权利以自己名义起诉主张债权的。
结论之外更重要的是法理依据,请见下文:
法理分析
股东有权作为主张遗漏债权的主体。公司注销登记后,遗漏的原公司债权应属于原公司的剩余财产,只不过该剩余财产未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进行处理。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原公司未经清算的剩余财产应当由原公司股东所有,股东有权就遗漏的原公司债权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
1. 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原股东可作为遗漏债权的主张主体
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在法律上,公司与其股东虽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于尚未处理的债权,根据民法权利继承原则,公司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公司虽然注销,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其债权不因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换句话说,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财产应当享有继承权。
2.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股东拥有对公司财产的最终处置和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原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向原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所以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也应当可以对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主张权利。
3.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债权债务平衡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享有公司盈余的分配权。同样的,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也应当享有债权的追索权。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注销后的遗漏债权主张权利,则相当于原公司的债务人免除了个人债务,变相地获得了原公司的财产,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显然有悖于权利义务对等、债权债务平衡公平的原则。
4. 如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可直接由其作为遗漏权利主张主体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如债权在公司清算中,已作出相关债权在原股东中的分配或向第三人转让,根据相关处理协议文件,继受的新债权人可作为权利主张主体。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规定为北京市地方性规定,并且为试行,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相关处理原则的法理依据及相关精神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本院认为系列
壹
本院认为,辽阳恒盾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关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一节,被告认为原告王锡芳、徐大哲以自然人主体起诉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辽阳恒盾矿产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认定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原告对上述观点不予认可,
对此本院认为,二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注销后有权就辽阳恒盾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主张权利,对于被告主张的公司注销登记后,因原告的放弃而归于消灭一节,被告无法律依据,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应给付未支付的货款4246184.64元。关于二原告主张的利息,鉴于《货物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利息比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给本合同甲方时的利息执行,故对二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本案诉争合同属于代销合同属性,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在未实现销售的情况下,付款条件未成就一节,二原告于2010年已将货物实际交付被告,现矿内诉争的货物无法确定仍存在,故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认定。
贰
本院认为: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故本案中原告于广远、杨俊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欠付郑州月季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会议费,属清算时未处理的遗漏债权,可由原公司股东于广远、杨俊亚行使。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叁
本院认为:三江公司与万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万木公司收到货款后未按约供货亦未返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返还货款责任以及损失赔偿责任。三江公司在企业经营期间因与恒创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为此产生债务,因三江公司已注销,该笔债务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由三江公司清算组成员尤正洪、蒋荣华、徐文清承担。
目前此案在江阴法院执行中。现三江公司在注销后发现对外有遗漏债权,三江公司的法人资格已经丧失,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起诉的权利 ,但是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公司原股东尤正洪、蒋荣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故尤正洪、蒋荣华要求万木公司返还货款482517元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肆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原股东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
本案中,虽然东铭公司作出的清算报告中记载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对东铭公司遗留的债权,周秀芹、李宪伍作为原股东有权主张权利。
伍
关于王书龙的当事人主体地位是否适格。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对于公司自行清算情形,公司注销后并不当然对清算时没有涉及到的遗漏债权债务产生消灭的法律后果。
尽管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有权就公司注销前因清算遗漏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但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未经依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就公司注销前存在的债权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之公平原则,只要股东在注销过程中没有明示放弃公司这些债权,就应当赋予股东对该债权进行主张的权利。
于本案中,若在鲁通达公司注销前,万金明确对鲁通达公司负有债务,王书龙作为鲁通达公司唯一股东,其当然也有权利对该债权进行主张,故王书龙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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