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威胁我,前后共侵犯了我3次,我不敢说”。 2021年7月,云南昭通15岁女孩小梦乘坐壁村一同学的父亲蔡某某的面包车去学校,途中蔡某某强行和她发生关系,事后威胁她不许向外人告知,无助又害怕的小梦在学校宿舍内分娩后被发现。当地警方已经受理小梦家属的报案,提取了蔡某某的DNA与新生儿作比对,已拟立为刑事案件侦办。

小梦成绩优异,长期住校,是个乖女孩儿,父母年迈,在家中种田。一家人因此事在当地饱受争议,甚至遭到人身攻击。目前,小梦住院已半个多月,医药费和奶粉钱成了他们家的负担。

【叶律说法】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蔡某某竟然强行与15岁的花季少女发生性关系,事后还威胁被害人。年幼的小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蔡某某对小梦的身体实施强制,使其无法反抗,在没有征得小梦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小梦在车内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小梦的意志,侵犯了小梦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此后,蔡某某又用胁迫的方法使小梦不敢反抗,违背小梦的意愿,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蔡某某强奸15岁的小梦是否属于强奸幼女呢?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孩,案发时小梦已经年满14周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幼女,因此蔡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幼女,而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包括了致使被害人怀孕这一情形。

对于强奸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蔡某某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害女子身体受到性侵,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呢?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本案中的被害女孩很难主张精神抚慰金,但是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损失。

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当受到不法侵犯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和学校,避免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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