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

想给家里大宝二宝网购两台儿童电动小车

向客服问好产品的质量、适用年龄后火速下单

收到快递准备开开心心去遛娃了

一看说明书却傻眼了

我家孩子还太小 根本玩不了?

这商家真是烦人 我能让他退一赔三吗?

案 情 简 介

2020年8月,王某某网购了两台“婴儿儿童电瓶车四轮电动小车”,总价2545.72元。购买前,王某某向电商客服人员询问该电动小车是否适合2岁宝宝玩耍,客服人员明确告知适合1-6岁儿童,并说明该电动小车最大载重为60公斤左右。

电动小车到货后,王某某发现,说明书上明确写明“适用年龄37-95个月”“本产品不适合2岁小孩”“最大载重30公斤”。于是王某某与客服人员沟通,但客服仍坚称“2岁儿童可以适用”“60公斤承重没有问题”。

王某某认为,电商公司故意隐瞒产品实际适用范围,致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已构成欺诈,电商公司应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案 件 裁 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证明涉案产品未做虚假宣传,电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虽然该份检测报告的样品型号与上述电动小车一致,但报告第20页的序号7检测项目为“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检测结果写明为“不适用”。

综合电商公司的销售行为,法院认为其确已构成欺诈,应承担退还货物并按产品价款三倍赔偿的义务。法院判令该电商公司立即退还王某某货款2545.72元,同时,王某某退还电商公司儿童电动车两台;电商公司还需向王某某赔偿3倍货款即7637.16元。

法 官 提 醒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

供 稿单位: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