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叶某伟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准确认定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川刑再11号

入库编号:2025-16-1-167-001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虚构事实 再审改判 无罪

裁判要旨:涉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凭据等行为,但是根据案件涉及的背景法律关系,判断其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有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实施了履约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回溯

本案系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典型刑民交叉案件。2007年12月,被告人叶某伟作为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公开招标,以460万元价格中标收购河某商场资产,并与河某商场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叶某伟支付了部分转让款120.01万元。在《资产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叶某伟与河某商场租户胡某明、王某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30万元。为促成剩余24万元租金的支付,叶某伟伪造了一张西区某局已收到余款340万元的收条。此后,西区某局报案,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叶某伟提起公诉。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叶某伟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后经叶某伟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再审改判叶某伟无罪。

(二)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叶某伟在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协议》过程中,伪造收条的行为,是否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围绕这一焦点,控辩双方及原审与再审法院存在根本分歧。原审裁判倾向于将叶某伟的伪造行为视为骗取他人财物的关键手段,从而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意图。而再审判决则从整体交易背景出发,结合叶某伟在履行两个关联合同过程中的实际履约行为和意愿,论证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更应被界定为履约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这一分歧,深刻揭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二、 法律分析: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的“非法占有目的”之辨

合同诈骗罪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重要罪名,其本质是行为人利用合同作为犯罪工具,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的信赖基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如何准确认定该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关键所在。再审判决为这一判断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其分析路径体现了以下理论逻辑:

(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唯结果论”或“唯行为论”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如虚构事实)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脱离行为人的客观履约行为和能力而仅凭其主观供述来认定。再审判决明确指出,应当“结合案件涉及的背景法律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意愿、履约能力以及履约的实际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一判断标准,实质上是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意图,通过行为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客观表现进行“可验证性”的考察。它要求司法者不仅要看到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更要审视其整体履约背景、履约行为及后续状态,从而综合评判行为人内心真实意图。如果仅因存在欺骗行为就入罪,将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使民事欺诈行为刑事化,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在关联合同中动态考察履约基础与履约意愿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存在相互关联的《资产转让协议》与《房屋租赁协议》。再审判决分别从两个合同的视角,动态地审视了叶某伟的履约意愿和基础。

  1. 从《资产转让协议》看履约意愿与能力: 叶某伟在签订协议后,已实际支付了120.01万元转让款,这表明其具有履行主合同的真实意愿和初步的履约行为。其伪造收条的行为,被再审法院解读为“目的是为促使租户履行《房屋租赁协议》、支付剩余租金,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其履行《资产转让协议》的能力”。这一分析打破了将伪造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简单等同的机械逻辑,将行为置于其经营活动的整体链条中进行评价。叶某伟通过收取租金来支付转让款,符合商业逻辑,其行为目标指向的是继续履行主合同,而非骗取财物后逃匿或挥霍。其与西区某局在租金收取权上的分歧,属于履约过程中的纠纷,而非主观上意图侵吞他人财物的表征。
  2. 从《房屋租赁协议》看履约基础与履约事实: 再审判决详细梳理了叶某伟收取租金的事实基础。首先,其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经协调小组带至现场与租户见面,并公开告知租金收取事宜。其次,协调小组曾为其出具《委托书》,尽管西区某局未最终确认,但这表明其收取租金并非完全无据。最后,《资产转让协议》并未被依法解除或终止。在此背景下,叶某伟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向租户实际交付了商铺,租户也实际占有使用了商铺,双方的核心合同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在此情况下,叶某伟即便在促成剩余租金支付时使用了伪造收条的手段,但因其已经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其行为并未对租户造成实际损失。这进一步印证了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租户租金的目的,其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合同对价,而非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

(三)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法介入的边界与谦抑性考量

本案再审改判无罪,深刻体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法介入应当保持的审慎与克制。当行为人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民事违约、欺诈,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再审判决指出,叶某伟与西区某局之间的分歧“本质上是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一论述清晰地划定了刑法的介入边界:对于市场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只要尚未达到严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且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足以有效规制和救济的程度,就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本案中,叶某伟虽有伪造收条的行为,但其整体上具有履约意愿和行为,且未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其社会危害性远未达到需要动用刑罚的程度。再审判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实质上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避免了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错误,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 辩护思路与裁判要旨启示

(一)辩护思路总结

本案再审改判无罪的路径,为同类案件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1. 跳出“欺骗行为等同于非法占有”的思维定式: 辩护应着力于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还原至整个交易背景中,论证该行为是为了履行合同而非侵吞财物。
  2. 构建履约意愿与履约能力的证据链条: 积极收集并展示行为人实际支付对价、投入资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等证据,证明其具备履约的意愿和基础。
  3. 区分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 强调争议的本质是民事纠纷,双方的矛盾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未达到刑事追诉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4. 强调“无实际损失”或“可弥补损失”: 如本案中租户实际使用了商铺,未产生损失,这是论证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支撑。

(二)裁判要旨的启示

本案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其启示在于:

第一,明确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综合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强调,不能仅因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等行为,就简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必须考察“背景法律关系”,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及履约的实际行为”。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严谨的裁判逻辑。

第二,重申了刑法谦抑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核心地位。 裁判要旨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剖析,展现了刑法介入民事纠纷应保持的克制。当行为具有一定的履约基础,且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时,不应轻易动用刑事制裁。这有助于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的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的合理预期和经营自由。

第三,强调了实质判断优于形式判断。 在本案中,再审法院并未停留在叶某伟“伪造收条”这一形式上的欺骗行为,而是穿透表面,对其在《资产转让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实质履约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这种注重实质的裁判思路,有助于精准打击那些真正意图“空手套白狼”、无任何履约基础的诈骗犯罪,同时保护那些虽有瑕疵但仍在积极履约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游涛,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和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师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包括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吸、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师主攻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领域。凭借法官的从业经历和外语特长,李律师在外国客户的国内刑事业务方面有较大优势。获评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精品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与控告涉外刑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代表案例

1.代理中国兵器集团某处长期货交易类职务犯罪案代理中国农行某处长受贿案,获得从轻处罚结

2.代理北大方正集团控告伪造公司印章(合同诈骗)案代理河南郑州某国企董事长受贿案,获从轻处罚结果代理首钢某公司总经理受贿案,获得从轻处罚结果

3.代理青岛某企业单位行贿案件,获得缓刑结果

4.代理新疆某地受贿案,获缓刑结果代理某外企控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代理某上市公司控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代理某虚拟货币平台高管职务侵占案件

5.代理河北某虚拟货币被盗控告一案

6.代理湖北某市保健品诈骗案,获得缓刑结果

7.代理北京某区股权转让合同诈骗案,获得取保候审、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