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8日,广东深圳特区报社公交站附近发现了两具赤裸女尸。其中一名女子不仅生前遭受侵犯,死后还被凶手开肠破肚,将器官掏出。就连负责处理案发现场的警方,都被现场的情形震惊。

好在两名死者体内留下了凶手的体液DNA,警方在掌握了DNA后,对外宣称可以通过比对技术找到凶手。被警方消息吓破胆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没过多久就来到派出所自首。可当任某的同事得知变态杀人魔是任某时,纷纷露出难以置信的神情,这是怎么一回事?

任某在某家洗脚城工作,是店里的一名驼背的洗脚工。几乎所有员工对他都赞不绝口,在同事们的眼中,任某虽然沉默寡言,但为人节俭,喜欢帮助他人。同事有什么问题和麻烦,任某都乐意帮忙。

可惜任某虽然长得高大,却是一个天生的驼子,或许正是因为这个身体缺陷,他始终没有女朋友。同事给他介绍的女孩子,在看了他的外貌形象后纷纷也和他断开了往来。但即使如此,任某的同事也不敢相信,任某后QJ杀人,还对尸体做出如此人神共愤的行为。

直到任某自首后,向警方供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民警这才弄清楚事情的全部过程。一切还得从2005年6月17日晚,任某和同事一起吃饭开始说起。

这天晚上,任某与同事田某、同事的妻子罗女士在某个小餐馆吃饭,一直迟到次日凌晨一点左右。因为田某要值夜班,于是拜托任某将妻子罗女士送回家。或许是任某平时乐于助人的性格博得了同事的信任,因此同事根本没有顾忌到他们是孤男寡女。

就这样,任某带着罗女士走在回宿舍的路上。罗女士走在任某前面,任某看着罗女士婀娜的身躯,内心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在酒精的催化下,任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他趁罗女士不注意,捡起一块砖头,狠狠地敲在罗女士的脑袋上,连敲三下,罗女士当场昏迷。

任某便在草地上对罗女士实施了侵犯,作案之后任某残忍地将罗女士的肠子、子宫等器官扯出,并抛弃在草地上,随后将罗女士的尸体丢入香蜜湖。任某拿着罗女士的皮包身份证,逃离了案发现场,在路过某个公交站时,发现了独自一人的徐女士。

徐女士是某商场的女售货员,刚好下班回家。任某看到徐女士孤身一人,还穿着俏丽的连衣裙,顿时产生了邪念。于是他以询问时间为由,靠近徐女士,趁其不备将徐女士带到公交站北侧的绿化带中,将其捂晕后实施侵犯。

考虑到天色渐亮,任某没有对徐女士进一步迫害,只是将她丢在了一个正处于施工状态的水沟中,最后导致徐女士溺水死亡。

在案发后不久,工地的施工人员发现了徐女士的尸体,同时也有人在香蜜湖中发现了罗女士的尸体。警方调查后发现,两人体内留下的体液系同一人所留,因此确定凶手连续作案两起。在掌握了DNA检体后,警方刚准备进行大范围的比对调查,结果就接到了凶手投案自首的消息。

原来任某得知警方掌握了自己的DNA信息后,担心会被警方抓获。又从朋友处得知,投案自首可以减刑,于是最后决定去派出所自首。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QJ罪,将其逮捕,并交由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判决。

法庭上,法官指控任某构成QJ罪和故意杀人罪,并一审判处其死刑。任某当场表示不服,他声称自己当时喝醉了酒,看到两个受害人太漂亮,一时没忍住。而且自己有自首情节,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对于任某的说法,法院给予了回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以此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在案发时,任某侵犯徐女士后,特意将昏迷的徐女士推入水沟,只是徐女士窒息而亡,该行为证明任某有主观的杀人意识,因此并非无意识状态过失杀人。

至于任某的自首情节,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指出,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犯罪分子,并不一定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因为有些犯罪的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如果在结局上从宽处罚,必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很显然,任某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有清晰的杀人意识和动机,且在奸杀罗女士后,对尸体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摧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一系列犯罪行为,导致他即便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其重伤或死亡的,同样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综上所述,深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QJ罪,判处任某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许是法官的举证让任某无话可说,在法官询问其是否要上诉时,任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至此这桩骇人听闻的奸杀案告一段落,任某也在判决下达后不久被执行死刑。

对于任某为什么要作案,很多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绝大部分人认为,是任某的遭遇导致他内心有怨气,因此才会向女性群体实施报复,并发泄自己心中的欲望。当然从罗女士和徐女士的角度来看,她们也应该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如果两人能够时刻保持警惕,也不至于落得如此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