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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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星、李某升、李某东非法狩猎案

2020年4月10日,李某星、李某升、李某东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到禁猎区渭源县清源镇蛟龙村蛟龙沟杨树林抓捕蟾蜍917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中华蟾蜍,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每只100元。

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星、李某升、李某东伙同一起,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中华蟾蜍91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星、李某升、李某东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升有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均予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微美定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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