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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表示愿意与徐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将继续按照原月工资10500元支付动报酬,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在劳动合同中将徐某的月工资约定为月基本工资8500元,徐某不同意公司提出的上述续签条件。

★争议焦点:庭审中,公司辩称,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徐某称,自己自始至终要求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坚持要在劳动合同工资一栏只约定基本工资金额,自己感到没有保障故而拒绝续签,这并非是自己的过错。

★裁审结果:双方最终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只是一个客观结果,难以认定过错责任。某贸易公司可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一般情况下,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应当以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条件来进行判定。有些情况下并不能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续签协商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过错责任,当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导致无法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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