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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是一种特殊的动物,单个生活不堪孤独,天生要过群合的生活,而群合中人们又有诸多纷争,小到争食相夺,争偶相斗,争利相拼;大至争权相戮,争地相战,争霸相逐。为了有效抑制和解决这些纷争,避免陷入无序状态,使人们的生命有安,社会的生产有条,人类的生活有序,各个社会都探索并尝试了治理社会的治道,其中最典型的治道有四种,即神治、人治、德治和法治。治道不同,权威的模式也不同。一般说来,实行神治则神灵至上,实行人治则精英至上,实行德治则道德至上,实行法治则法律至上。

在奉行不同治道的社会中,人会有不同的形象。神治下的人被设定为“宗教人”,基本区分是信徒与异端,前者入天堂,后者下地狱;人治下的人被设定为“政治人”,基本区分是臣民/人民与敌人,前者受善待,后者被镇压;德治下的人被设定为“道德人”,基本区分是君子与小人,前者受褒扬,后者遭贬抑;法治下的人被设定为“法律人”,基本区分是合法者与违法者,前者享自由,后者受制裁。

一个社会奉行哪种治道,取决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例如,在一个宗教氛围十足的社会,神治显然是一种可行选择;在一个弥漫着道德气氛的社会,德治便顺理成章;在一个崇拜精英的社会,人治往往会受到人们认同。总体说来,在前现代社会,神治、人治或德治往往成为主要治道。然而,人类自步入现代社会以来,大多数社会在理念和制度上,都趋向了世俗化、理性化与民主化。由此,人们放逐了神灵,导致了神治失据;放弃了精英崇拜,导致了人治失信:解构了一统道德,导致了德治失灵。

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治道。我们发现,当代不同的族群、国家,纵然文化传统千差万别,社会制度多种多样,价值观念五花八门,但它们大都选择了法治之路。这种选择并非出于偶然,而是有其必然。在一个放逐了神圣的时代,不可能再奉行神治;在一个不信任精英的时代,人治自然失信;在一个道德多元的时代,无法实行德治。相比之下,法治倒显得可行、可信和可靠些,它虽不是最佳(也许根本就没有“最佳”)治道,而是弊端较少、风险较小的治道。由此说来,现代社会选择法治之路,并非偶然。

有人会问,法治是指借助法律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但整个过程离不开人,说到底法治还不是一种人治吗?的确,古人就认识到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法律是“人造”的规则和制度,并由人加以运用并服务于人。这样,脱离人而谈法治,正如脱离人而谈社会一样,毫无意义。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就认为,法治等同于人治。用通俗的话讲,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差异在于,法治是遵照规则治理社会,信法不信人;人治是依照个别人的意志管理社会,信人不信法;法治下所有的人都受规则约束,人治下有少数人(至少是个别人)不受规则约束;法治之法以保障民权为宗旨,人治之法以维护特权为目标;法治之法依循民众意志,人治之法跟着领导感觉。对于法治下的民众来说,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对于人治下的民众来说,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法律允许的行为也会成为禁止的。对于法治下的官员来说,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于人治下的官员来说,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法律禁止的实际上也会变成允许的。这听起来好像绕口令,但只要仔细琢磨,人治与法治的不同意蕴,值得深思。

有人还会提出一个问题,即人是社会的主体,法律是无生命的规则,有生命的人,如何能够匍匐于这种规则之下,甘受法律统治?对于这种疑问,我们不妨举个通俗的例子。我们也许都参与过游戏,至少了解这类活动的特性。实际上,进入法治状态如同参与游戏,法律规则如同游戏规则和程序,人们如同游戏参与者。在游戏中,人们一旦参与其中,所有的参与者都平等地受游戏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庄家也不例外。试想,在游戏中,哪位游戏者能够操纵游戏的过程和结局呢?如果有人操纵游戏过程,就不会有公平的结局,其他游戏者势必会抵制和惩罚这种行为。如果游戏规则不合理,游戏者也许会改变规则,但必须要征得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否则游戏活动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公平的游戏中,无人能够操纵游戏过程和结局,所有游戏者都受到游戏规则和程序的控制,最终便产生了一个游戏悖论,即游戏者在游戏中丧失了主体性,成为游戏规则和程序的“奴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游戏者被游戏”。

游戏活动这种“作茧自缚”的悖论,对理解现代法治下的“规则统治”,可能会提供某种启示。在法治状态下,人们要服从法律规则和程序的约束,管理者在法治状态下,如同游戏中的“庄家”,也要受规则和程序的约束。为了防止“庄家”滥用特权,操纵活动过程,规则便规定实行轮流“坐庄”。法治状态下最终出现了一个悖论式图景:法律规则和程序本来是由人所定,但是进入法治这种“游戏过程”之后,这种规则和程序便反客为主,成为约束人的一种超然之物,而人则成了“作茧自缚”的被统治对象,成了法律的臣仆。这多少有些类似古人所说的“非人磨墨墨磨人”之境了。

本文选自《法治漫笔》,高鸿钧/著,译林出版社,201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