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在实务中的情况较为复杂,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层面给予的指导较为有限。部分特殊的竞业限制操作在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明确的答案,因此往往需要从实践中总结归纳倾向性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人力资源的合规体系。
一、基本情况
(1)适用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实务中发生争议较多的是第三类人。
(2)适用范围:双方约定,并合理性确定;
(3)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部分一般认为约定无效。
(4)补偿金: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补偿金为上述月平均工资的20%,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实务中一般也不予以支持。另外,除上述外,还需要关注各地的自有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约定为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二、主要仲裁/诉讼请求
1. 用人单位仲裁/诉讼请求
(1)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2)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返还已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经济损失;
(5)返还股票行权相关收益。该诉讼请求是近些年来新出现的。
2. 劳动者仲裁/诉讼请求
(1)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要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3)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明天将探究实务中裁审机构对竞业限制的主体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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