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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单方提出辞职,所以有人理解为,只要在这三十天内反悔就可以继续上班。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而且非常容易踩到法律的坑!

三十天的时间,只是提供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过渡的合理预告期限,是出于保护用人单位,避免被“辞职突袭”弄得手足无措,而且该期限也不是用人单位审批是否同意的期限。

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意思并到达了用人单位,就可以生效,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并知晓)当日就生效的,并不是要提出的三十天届满才生效。

那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反悔吗?

如前所述,提出辞职的意思需要到达用人单位,如果未到达或到达之前劳动者单方提出撤回辞职申请且不迟于辞职申请到达就可以。

举个例子:

某个劳动者在家向在公司的人事负责人邮寄辞职信,寄出之后就反悔了,直接发微信给人事负责人,告知那封信撤回,自己不想辞职了,或者在当天同时寄出一封撤回辞职的信,且该信早于或与辞职信同时到公司就可以了,当然也可以告知邮局,要求退回所寄的辞职信。

上述情形就属于反悔成功的例子。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不过现实“很骨感”,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因为现在的沟通方式很先进,许多都是即时通讯工具,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如果是采用即使对话方式表达的意思,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所以,现在中无论是微信中提出,发电子邮件,还是去人事办公室“怒拍“辞职信,都是很难撤回的。

那如果当时没来得及撤回,事后撤回辞职,而用人单位同意呢?

这种情况下,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同意了,可以继续上班,不过还是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防止法律纠纷。

当什么事也没发生:

例如劳动者把辞职信的原件收回了,当没有提交过,双方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事后补充证据,防控风险:

如果辞职的申请是以即时沟通方式提出的,无法消除辞职申请记录的,虽然双方认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证据上对劳动者不利,万一用人单位反悔,不想让劳动者继续上班的话,此时一旦争议去到裁判机关,则存在认定为辞职生效的风险。此时,需要就双方继续履行合同重新达成书面补充证据,例如在沟通中表明,或直接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定,尤其是辞职几天后又反悔的。

劳动者尽量少如此折腾

现实中辞职提交后,用人单位还能接受劳动者的反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其实很少。就算接受,那大概率也会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以形成新的劳动法律关系。

因为,这涉及到劳动合同期限计算,有重大区别!如果是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在以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只能计算后续新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工作年限(先前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是继续履行原合同(反悔有效),则劳动合同期限的计算连续的,应包括之前履行过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主动辞职依法没有经济补偿,劳动者都已经给了用人单位一个这么好的机会,再反悔回来上班,即使愿意,但凡精明会计算的,也会要求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所以,没事少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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