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一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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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律师 网易号优质内容创作者

16枚勋章

南边来的中年律师一枚。法律实务、法律知识、法律杂谈、案例普法。法律小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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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出资未实缴,把股权转让出去就完事了吗?
    如果公司当时有负债,转让是为了逃避责任的,那还是得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庄某认缴某公司出资995万元,持股99.5%,后公司经营不善欠下A公司债务。在此期间,庄某先将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关联矿业公司,矿业公司又以0元转让给石业公司,石业公司受让后立即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40年。 上述转让过程中的各方均为关联方,庄某还同时是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矿业公司的股东和监事,A公司因剩余78万余元债权未获清偿,在执行终本后起诉了庄某、矿业公司和石业公司。 法院审理后判决,石业公司在未出资98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矿业公司、庄某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案件首先看延后出资是否有效,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如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则债权人可以提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个案件的关键是负债的时间在决议延期之前, 因此可以看作恶意延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出资缴纳承担补充责任。但这个“补充责任”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形的,也即转让双方属于善意的行为。 但是,上述案件中的各个股权转让对价均为0元,明显低于合理市场价,且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符合串通逃避责任的情形,因此可以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最终受让人之外的两方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 所以,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应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是恶意的,还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股东要么在转让前先解决好出资实缴的问题,要么把出资金额和期限设计在合理范围之内,还是那句话:“不要盲目追高”。 (上述案例来源于网络,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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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员工工伤拿少了,可以要求公司补差额吗?
    许多公司喜欢按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员工缴纳社保,看起来费用省了,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可能就会吃大亏。来看一个案例。 王某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实际月工资8700元,公司按4600元为其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 2024年12月,王某作业时被煤块砸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社保中心按4600元基数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共7万余元,与实际工资应得标准相差20万余元。 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足该工伤待遇差额。法院审理后认为,8700元属工资总额范围,公司应按此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实际工资,且该差额系公司未足额缴费所致,因此公司应承担补足责任,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差额15万余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公司仍需支付 4 万余元。(案例来源: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 虽然有这样的案例警示,我相信许多公司还是不会老老实实按实际工资总额去缴纳社保,这其实就是一个博几率的问题,只要不出险,就有可能从经济上省下来。但是这个案例中,员工从事的井下采掘工作,属于易出事故危险的工种,用人单位仍然如此操作也真是胆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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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者之死,说一说我当律师所见闻的人生故事
    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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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生创业获得政府补贴,被收取20%高额服务费,有效吗? 孵化服务机构作为中介帮助大学生创业,协助领取政府创业补贴本是好事,但是如果收取的服务费,以补贴为计算基数,而且高达20%,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个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入库编号:2026-07-2-142-001),对此从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明确。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 政府面向大学生发放的无偿创业资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并专款专用,属于政策性扶持资金,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 孵化服务机构与创业者约定,以政府发放的科技创业资助金额为基数抽取高额服务费,影响大学生创业补贴的效能发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该收费条款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我为这个案例双手点赞,这些机构都知道自己叫“孵化”了,那服务对象顶多就是还没长羽毛的小雏鸡,拿补贴开刀要20%,对“婴儿企业”下手这么狠,绝对是对创业积极性的一大抹杀,变相把大学生创业变成薅羊毛的项目。法律上就应该及时制止。 #社会百态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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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元股权转让,企图拿老父亲当挡箭牌,法院:无效! 网上有段子说年迈的老父亲,就是免费搞钱的香馍馍——让老父亲撸网贷给儿子花。
    现实中,还有企图让老父亲当挡箭牌,让其背儿子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之债。 天津某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 李某是某公司的股东,认缴510万元持股51%,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为2035年8月,各个股东均未实缴。 后公司因为背负多笔债务、无力清偿,李某于2025年2月以1元价格将51%股权转让给自己85岁的父亲,结果该转让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无效。 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责任。 类似的股权转让被撤销的案例,以前也看过一个,不过别人起码还找了一个不相关的人来受让股权,懂得掩饰一下。这个案例直接无视法律,逃避得这么赤裸裸,也是无语了。 如果这个李某还有其他兄弟姐妹的话,出了这事不知作何感想,与其如此,不如当初就设计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要盲目追高,按实际经营需要,稳步提高注册资本和实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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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章程写出资期限“根据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可以吗?
    来看一个案例。 2022年11月,某公司注册资本从10万元增资至200万元,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出资期限,只作了笼统约定:"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公司五位股东中,两位已完成实缴,另外三位始终未缴。后来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困境,为解决债务危机,公司把三位未实缴股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各缴纳出资款10万元。 三位股东辩称,章程没有约定具体出资计划,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公司也未充分证明经营困难已到需要提前出资的程度,因此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所负的法定义务,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债权的需要,而公司已提交多份仲裁裁决书、公司账户余额、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承担对外债务,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现有资产足以清偿对外债务。 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缴纳出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要求股东实缴具有合理性与紧迫性,如允许股东拒绝出资,将使资本维持原则落空,让股东借此逃避义务,并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三位未实缴股东分别向公司缴纳出资款10万元。(案例来源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从上面的理由来看,法院并不认为公司章程如此约定无效,法院会对出资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因此,类似上述的不明确约定,也不能达到“无限延后”的效果,有可能因为诉讼而提前出资。
  • 未来十年律师行业还有哪些领域可以冲一冲?
    除了人工智能与法律技术结合的领域外,应该就属涉外法律业务了。 新修改的《律师法》提到了发展涉外法律业务,这定了个调。 今天还看到个新闻说,司法部将积极统筹力量,组建首个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 相比以前的涉外法律服务,现在的发展方向是推动中国律师、律所走出去,联想起前几天的是否“废英语”作为主科的争论,我的看法是无论废不废,律师能学还是尽量学。 高端涉外英语涉及到很多法律用语,相比中文语言环境,它的专业语言壁垒高得多,即使不需要那么资深的专业英语,流利的口语交流和表达,对于涉外业务的开展都十分有帮助。 可惜现在有点冲不动了,要是再年轻个十岁,说不定我也争取一下。现在刚毕业,刚当律师的朋友,可以搏一搏。
  • 这不像在结婚,像是投机者的博弈游戏 没有30万,有个10万也不错。
    都要求备注“自愿赠与”了,这心思连司马昭都不敢这么直白。 可这男的也是一点风险防范意识都没有,被婚姻冲昏了头,法律对这种人有时候想保护也无能为力,就当是交个学费。
    上海男子转账30余万元彩礼被退回,女方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女方收钱后拒绝领证;法院:不能单凭备注定性质,返还彩礼20万元
    扬子晚报 5280跟贴
  • 为什么我国法律不禁止“给钱私了”?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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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难吃就难吃吧,还上热搜榜第一了
    还一堆的媒体跟上,以前是自媒体喜欢蹭名人热点,现在连一些正经媒体也下场,如果实在没有新闻可以报道,那就别报道。 真想说能不能帮我屏蔽掉这些新闻,还是说这是有意的推流?背后还有公关团队,如果是那就更不要推给我。 如果涉及到产品、服务的质量等问题,还能理解,多少涉及到大众的利益,但是这难不难吃,属个人口味,而且还“拉一踩一”,说得这么露骨,行为目的也太明显了。
  • 未成年时盗窃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求职时会被背调出来?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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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实中,诈骗罪为什么这么难立案?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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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的严惩 有些人到底怎么想的,实在难理解,市面上就没有同样能正常消毒的用品卖吗?
    还是敌敌畏实在太便宜了,以至于为了差那么点钱?还是有其他什么意图?或者就是单纯的无知?
    厦门市联合调查组:“敌敌畏消杀”事件性质十分恶劣,庄某臣、曾某鸣、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政知新媒体 77跟贴
  • 要素式起诉状好用吗? 光明网的这个报道,标题吸引人。
    七成以上的人主动用要素式起诉状,九成满意。不知道和大家的体感差别大不大? 是不是主动用不知道,但是去立案肯定会主动联系立案庭,询问是不是必须得用要素式起诉状,尤其是不熟悉的异地法院。 如果告诉你必须提交(或者至少和传统书式起诉状一起提交),那好像也没有什么主不主动的空间了。
    社会话题讨论圈
  •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社区餐饮行业影响大吗?
    《生态环境法典》第250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这是对居民区相关的餐饮业影响最大的条款,这里禁止的是“新建、改建、扩建”,那如果法典实施以前,已经在上述地方开设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存量餐饮店呢? 个人认定不应直接清退或强制关停。该法典第1078条规定,可以由餐饮单位、管理者和受侵害者三方协商解决,“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等,采取预防、补救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如果从法典开始实施起,就要对相关存量餐饮店进行强制关闭的话,影响面太大,对餐饮经济以及居民的生活便利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但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这个问题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各个地方执行起来也力度不同。 前几天和小区物管公司聊天了解到,目前已经对相关类型的餐饮单位不再发放各种许可,而且涉及餐饮店的范围不仅包括大家理解的火锅、烧烤等油烟异味大的店,一些卤水店、粉面店也在其中。 凡事过犹不及,希望合理、清晰的细则规定尽早出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后的五大变化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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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判决仅部分支持,要不要上诉,如何抉择?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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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也行? 看到一个什么营销号说法律话题,这个估计律师证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之间什么关系都没理清楚。
    民警过了法考,离拿到律师证还有一段距离,得先辞职(不一定马上批),然后再找律所实习,有律师肯收(需要带教,老律师都嫌麻烦),顺利的至少也得一年以上才能拿到律师证(实习考核有一定的不通过率)。
    天天杂谈
  • 夫妻一方私下转款给自己的父母,另一方可以起诉要回吗?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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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劳动合同要十分谨慎 法律对丧假规定的时间不统一,而且时间比较短,通常只有三天,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满足正常的丧假需求。
    用人单位还是要从同情员工的遭遇出发,对于合理请假需求的,尽量给予足够的假期。因此冲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往往逃不过赔偿责任,十分不值。
    哥哥病危,男子请假15天被拒,后回乡奔丧,返京途中遭解聘!法院: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极目新闻 2561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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