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一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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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律师 网易号优质内容创作者

16枚勋章

南边来的中年律师一枚。法律实务、法律知识、法律杂谈、案例普法。法律小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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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类似气象问题都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政策,不要觉得没什么问题,心存侥幸就随便造谣,为了流量误导公众。只要被罚一次就老实了,到时后悔都来不及。
    一男子为博关注发布涉台风不实信息,被警方行政拘留
    澎湃新闻
  • 这次律师法的修改,可能是未来律师业发展的一个转折性标志
    1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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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贷纠纷自己去起诉?了解法官的询问清单,事情就变简单了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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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龄劳动者请病假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否不发工资? 超龄劳动者请病假时,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不发工资。
    根据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超龄劳动者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法定的劳动权益,而我国的医疗期保护不在其中,医疗期内依法享有法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兜底,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可以保底获得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可以说,前述新《规定》无强制发薪要求。 不过,如果双方的用工协议约定了病假工资的,则应按约执行,或者反过来说,也可以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约定此情形无工资。 最后,如果所患的病特殊,属于“职业病”的,则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待遇。
    社会话题讨论圈
  • 以后劳动权益保障还可以找检察院
    正在进行第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赋予了劳动者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忙的机会。 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用人单位等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不过检察机关介入的情形,需要群体性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形,体现一定的社会公共性 ,如果只是零散的劳动争议,应该仍按传统路径进行维权。 虽然上面的《公益诉讼法》还没有完成立法,但也不等于当前检察机关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没有作为,常见的可能做法: 一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公益诉讼或诉前检察建议。 例如应该由人社局督促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和缴纳保证金而没有履行监管责任的,检察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问题解决。 2022年,最高检就曾针对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直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 二是对权利受损的劳动者进行支持起诉。 说白了就是帮助原告进行起诉,可以协助进行证据调取,可以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安排法律援助等等。 上述两种做法都不是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能还有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如果有赔偿款,款项如何处理? 这个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像一些生态环境破环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等,实践中获得的赔偿的往往会用于类似公益诉讼的支出,或直接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活动支出等,很少会直接给个人。 不管怎样,立法已经在路上,有一定比没有好。
  •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培训费吗?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其支出是企业用工管理成本之一,原则上不得转嫁给劳动者。但如果是专业技术培训,非一般入职培训或日常培训的,且企业与接受培训的劳动者签署书面培训合同,约定了违约赔偿责任的,则当劳动者违反约定没有在服务期限内在企业任职的,则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未履行期限对应折算的培训费损失。
  • 企业对入职不满一年的新员工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吗? 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只要累计工作满一年,未出现不享有年休假法定情形的(例如请假时间超过法定限制),就可以依法享有法定年休假。
    注意,这里的一年包括在企业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在社会上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所以即使入职不满一年,累计社会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就可以享有法定年休假。 劳动者休年休假由企业统筹安排,兼顾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当年无法休假的,可以协商跨年休假,如果因企业产生经营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则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今天聊点儿啥#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律师从事高端业务居然也会被诈骗 深圳律协发布的消息,针对律师的诈骗不是新闻,早几年就有。
    没想到的是律师居然会被骗80余万,这样趟了一个“大坑”,以后还怎么让客户相信律师有能力帮他们防控风险,真是亏大了!
  • 被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可提起行政复议 我国施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原因有很多,有法院的,也有行政机关的。如果是被行政机关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在以前没有明确把这种失信惩戒列为一种“行政处罚”,导致有异议的人维权存在困难,除了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外,没有明确的程序救济手段。
    即将在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相关规定(图二),其中明确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列入可复议的范围。 而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上述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只有对复议不服之后,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话题讨论圈
  • 用人单位招人耍小聪明,结果“弄巧成拙”
    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法上的责任,在招人的时候会避开劳动合同,签一份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或者其他什么名头的协议,来“伪装”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 结果往往在发生争议时,根据客观的劳动用工事实被裁判机关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图二)。如果只是存在劳动关系,那用人单位和正常签劳动合同相比,可能也不会有大的损失。 但问题就在于有些单位算计过头了,把前面的“伪装协议”弄得太像一回事,例如只写报酬或“利润分配”等,缺乏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等劳动法规定的核心条款,依法被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伪装协议”具备前述法定核心条款,只是抬头为“劳务合同”或其他名义的,则会认定为“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可以免于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有真实劳动用工需求的,还是老老实实签劳动合同为好。
  • 公司多年前有几个月的社保未补缴,员工还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看一个案例。刘某2021年3月入职威海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当年的3到9月,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保,2021年10月起才开始缴,但前述几个月未补缴。 2025年4月刘某以公司未补缴社保,协商无果后发函解除劳动合同,并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9900元。这个案件,仲裁后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法第46条也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案件中,公司提出未缴纳的时间是四年前的事情,现在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经济补偿,已经过了《民法典》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解除权消灭。不过,法院也很明确的指出,劳动法作为特殊法,前述规定未明确存在除斥期间,因此抗辩理由不支持。 可以说,理论上甚至只有一个月未补缴,无论时隔多少年,只要一直持续在职未缴,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因此付出代价,要十分重视社保的缴纳。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两家公司混同用工,小心对工资报酬承担共同责任!
    2026-06-16
  • 哈哈,道歉还不被接受,那到底有没有侵权? 说实话,遇见小面之前的诉讼处理是有不当,到不当并不是法律上的,而是为商之道的。
    “渝见小面”可是遇见小面实实在在注册的商标,说实话,在法律上这种侵权还是很大可能性成立的。 “没有恶意”可不等于侵权就不成立,不等于不用赔偿,我不小心把人撞受伤了,可以不用赔吗?没有恶意不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借口。 只是这负面舆论一上来,网民可不管那么多,现在有理的反倒战战兢兢,真是活久见。
    宋奇道歉:恳请老板和老板娘谅解
    南方都市报 227跟贴
  • AI技术导致岗位取消,辞退是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来看一个案例。
    魏某为公司的平面设计师,工作三年多后,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公司主张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内容可由人工智能技术取代,导致该岗位取消(公司新设全案设计师岗位),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与魏某就离职补偿协商无果后,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魏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和代通知金0.8万余元。 魏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该情况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3.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达到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程度,应审查原岗位功能是否因技术迭代而实质性、永久性灭失,且不存在通过培训、岗位转换等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能。 本案中: 1、魏某岗位对应的设计类技能在公司中仍有应用场景,公司新设的全案设计师岗位可以说明,其岗位需求并没有实质性、永久灭失; 2、公司辩称曾口头与魏某协商岗位调整问题,但未举证证明,因此也不过符合单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3.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源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房东未经租客同意多次带人看房,租客可以解除合同吗?案例评解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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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龙装修工人误入他人家中,把他人的家拆成毛坯房!
    看到这个我都笑了,这么巧的事情估计只有喜剧电影里才会出现! 这种案件能调解成功还得感谢法官的努力,因为实际维权诉讼中,对于房屋装修的价值,由于已经没有了鉴定基础,要确定一个价值是挺难的。
  • 实务中,为什么原告拥有借条的情况下,仍可能败诉呢?
    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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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能进,雨能进,盗贼不能进。 现在对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确实比以前少了那么多不必要的顾忌,还是得“感谢”昆山龙哥案对司法的促进作用。
    不过,从法律之外的现实角度说,持刀杀贼挺危险的,万一刀被夺回去了,那就危险了。可以考虑家中准备一些防狼喷雾或合法的电棍之类的防身。
    男子深夜入室行窃被屋主持刀反杀 检方:正当防卫 无需担刑责!
    闪电新闻 19跟贴
  • 全国首例保护“人工智能特效”(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判决
    2020年6月15日,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抖某公司)在其APP上线“变身漫画特效”,该AI特效可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视频按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转换为漫画风格,上线后广受欢迎。 2020年8月4日,亿某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亿某科公司)运营的APP上线视觉效果高度一致的“少女漫画特效”,抖某公司认为其抄袭自身特效的模型结构和参数,遂起诉请求判令亿某科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亿某科公司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和合理支出160万元。 亿某科公司不服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抖某公司为研发涉案模型投入大量资源,经数据训练调校的模型结构及参数能为其带来创新优势与市场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现有证据显示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涉案模型结构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其“搭便车”行为违反AI领域公认商业道德,对抖某公司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损害,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于中国新闻网、澎湃网)
  • 生父对孩子的抚养权也可能争不过继母 上海宝山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13岁女孩小宁最终被判给继母潘女士,亲生父亲宁先生败诉。
    2018年离婚后的宁先生,带着与前妻生的孩子小宁与潘女士再婚,夫妻两后来又生下了一儿一女,作为继母的潘女士始终对小宁视如己出。但宁先生后来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还因赌博被行政拘留,时常对小宁打骂。 2025年6月,潘女士忍无可忍,无奈起诉离婚并要求三个孩子都由自己抚养,再婚后的两个女儿是潘女士所生,主张可以理解,作为继子女的小宁,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形成拟制血亲,法律地位与生父母平等,而且潘女士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宁,而13岁的小宁也坚定表示要和潘女士在一起。根据《民法典》规定,超过8周岁未成年人意愿需被尊重,而且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的角度,判决给潘女士抚养也比给其生父更适合。最终法院判决三个孩子均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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