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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绝大多数时候,法官的意思就是字面意义,究其原因大概有几点:

第一是当事人自己处理案件时,问题太多了。

起诉状和证据一团糟,法官提问时答非所问,案件的复杂和疑难程度超过了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能独立处理的程度。法官为了不严重影响诉讼效率而建议。

另一种可能是法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当事人无法完全理解或者抵触,担心当事人没能正确处理好自己的诉权。

例如该追加被告的没有追加,该变更诉讼请求的没有变更,该申请鉴定的没有申请等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处理,往往将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官也不愿意因此遭到当事人的投诉,所以只有好言劝当事人去请个律师来代理、应诉。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关键证据需要通过律师申请调取、补充。

虽然法官有职权依法调取证据,但因为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为了防止过度偏帮一方,所以并不是所有证据都可以或适宜由法官主动去调取。其次,法官审理工作繁忙,法院人手有限,律师去调查的可行性会更高一些。所以,从证据的角度,有时会希望当事人去委托律师代理。

诸如此类,相关原因有的法官会讲得比较清楚,有的只是说一句,能不能听进去就靠当事人自己领悟了。

尽管如此,可能还是有人会说,法官其实有言外之意,希望通过给当事人介绍律师,以达到某些不便明说的目的。有没有这种可能呢?

首先,法官给当事人推荐律师的行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无论该律师是否私底下和法官存在利益输送,该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是违反“三项规定”的典型行为。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列举了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行为,其中第(二)项: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这种推荐、介绍的律师也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真发生的话,对方当事人也可能因此提出回避,相关的裁判结果也是不牢靠的,有可能通过再审程序而被撤销、改判。

退一步讲,假如真的委托介绍的律师,也未必如当事人所愿能达到想要的效果。有可能面临一步接一步的,各种名目的费用。更有甚者,想给代理律师打通电话、上门拜访都不见得很容易。现实中,还可能一案未结另案又起,倒霉的甚至连当事人自己都牵扯进去,得不偿失。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