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拍房容易“踩坑”,有的买了才发现“货不对板”,有的买后多年一直被占用无法交房。诸如此类,时有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于近日印发,与此相关的,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法院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对拍卖财产状况的调查,强调法院应依法进行调查并全面披露。
新规第一条“尽职调查财产现状”,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其中第(1)项对不动产的调查,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该条规定的要求是“尽职”,即拍卖法院应主动履行调查职责,采取多种方式调查,不能简单查一下登记信息,让被执行人填写一下表格了事。
这其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已知瑕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就已经规定了拍卖公告的信息,应包括“拍卖财产已知瑕疵”。
但现实中,法院一般仅调查和公布拍卖房产的位置、面积、价格、权利负担等可以通过登记和简单询问了解到的表面信息,除此之外几乎没有调查,而一旦事后发现“已知瑕疵”没有公布,导致竞买人误导的,一些法院就会以“现状拍卖”为理由逃避责任。法院会认为拍卖公告中已经声明相关信息,竞买人可以去了解,参与竞买就视为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据此驳回误买人的撤拍申请,也就是所谓的拍卖法院“瑕疵不担保”。典型的例子就是“凶宅”这一类非典型“已知瑕疵”。
对于竞买人来说,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透露,法院的财产调查报告中也没有问到的话,则几乎不可能知道此类非表面瑕疵信息,竞买人并非司法机关,也无权要求他人配合调查。所以,最有可能也最应该调查的是法院,法院应尽职对法拍房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尤其是非表面瑕疵信息。该新规第六条也进一步明确“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
如果有已知瑕疵未披露,严重影响购买人意愿和拍卖价格的,应当允许竞买人撤销拍卖。(对买“凶宅”问题感兴趣的可参考: 法拍时,误买到“凶宅”可以申请撤销拍卖结果吗? )
二、执行法院应负责腾房交付,严禁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受粤语地区文化的影响,有的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会声明“不负责交吉”,所谓“交吉”就是腾空房屋后交付的意思。法院只管卖不管交房,与购买人看重司法拍卖的权威和保障格格不入,新规第八条对此予以明确禁止(早该如此)。
对于可以不用腾退的情形,该条仅规定了“除有法定事由外”,法定事由应该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有既定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支持,例如房屋已经设有被司法认可的居住权。
在拍卖房屋时,执行法院还应根据该规定制定腾退方案,如果占用人拒不交房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何操作没有详细规定,不过,新规公布次日紧接着公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衔接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五)规定: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拒执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可见,如果负有退房义务的占用人拒不迁出房屋的,可以由执行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经处罚后仍拒不迁出的,则可以按“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是构成“拒执罪”的人不限于被执行人,房屋占用人或者一起协助抗拒执行的案外人,也同样可以构成“拒执罪”(详见前述司法解释第八条)。
本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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