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12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计审理各类执行裁判案件12万余件,及时解决了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各类程序性、实体性争议。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功能,江苏高院发布一批执行裁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又严厉制裁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

兄妹俩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被处罚

法院在执行某公司与李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明名下房屋。案外人李红以购买了该房屋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经查,李明与李红系同胞兄妹,在李红向被执行人李明支付的款项中,除部分款项为现金存入后转账支付外,其余款项均系在几个账户之间流转形成购房款记录后,又回到原实际来源账户,兄妹二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实现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诉讼目的,李明、李红兄妹二人恶意串通,截取二人之间的往来款流水冒充购房款凭证,以虚假付款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兄妹二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红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请,并对二人予以罚款处罚。

南京中院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例,双方系兄妹关系且通过虚构购房款支付凭证,来实现对抗执行的目的。法院审理后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既增加了不诚信行为人的违法失信成本,又有利于防范与遏制虚假诉讼,实现司法公正。

虚构租赁关系主张带租拍卖,法院不支持并训诫

2023年4月,法院在执行某农商行与大丽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大丽公司名下一处房屋。晶晶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承租该房屋,租期自2019年1月至2026年12月,租金为每年10万元且已全部付清,请求带租拍卖,并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根据晶晶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该公司租赁该房屋,租期8年。晶晶公司为证明其已支付租金并提供了承兑汇票,但该汇票没有背书页,无法确认最终的付款人与收款人。

经法院依职权查明,晶晶公司在另案中自述其与大丽公司事实上并不存在租赁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晶晶公司提供的支付租金的承兑汇票无背书页,无法确认该公司是否已支付租金,且晶晶公司在另案中承认该公司与大丽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因此晶晶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法院裁定驳回晶晶公司要求带租拍卖的异议请求。

鉴于晶晶公司存在滥用异议权妨碍执行的故意,法院随后对晶晶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训诫教育,晶晶公司认错态度较好,出具承诺书保证配合法院后续执行。(文中当事人及当事公司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