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顾名思义,首先,虚假诉讼必须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所谓捏造是指不存在的,没有发生的法律关系,若是基于当事人对法律全责关系的不清楚,在民事诉讼中只强调权利关系,而刻意隐瞒义务关系或者在基于客观事实的民事诉讼中做部分虚假陈述或者刻意隐瞒,笔者认为其行为都不应当以虚假诉讼论处,对此《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以下行为:(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说以上七项和补充的两项已经对怎么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捏造的事实做出了相关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除此之外再做任何扩大解释。

其次,在实施上述行为以后,需要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客观条件才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仅仅实施上述行为而客观上并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构成本罪。例如某甲扬言要虚假诉讼某乙,某甲确有和某丙串通,但是客观上并未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应当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罪必须是结果犯,未发生实质结果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否则会造成“虚假诉讼罪”的滥用以至于该罪名变成口袋罪的风险可能。对此《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以下行为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了上述六项情形以外,其他情形也不应当作为客体,适应第六项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比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后被发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或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开庭前撤销的都不符合上述情形。

另外,情节严重的认定。《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儿对客观方面已经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可以对照比较,并无任何适用问题。

虚假诉讼罪的设立笔者认为是为了节省社会资源,让司法资源更好的服务社会生活生产,为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保驾护航。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该罪名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拿来作为进行法律抗辩的一种行为,因为该罪名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只要诉讼中处于下风,或者出现对自己诉讼不利的情形,在获取了对方当事人一点点的虚假陈述或者提交的不实证据,即使这部分并不影响整个法律权责关系,就好像抓住了救命稻草到公安机关报虚假诉讼,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受理调查期限拖延判决或者意图利用并不影响权责关系的虚假证词或者不实证据利用公安机关向对方施压。并且实践过程中,即使最后不予立案,提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并不会有任何损失,这期间严重浪费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资源的同时还极大阻拦了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笔者建议,虚假诉讼的提出,当事人应该在法院审判审理过程中提出,法院对提及的虚假诉讼情形初步判断是否会影响民事诉讼结果,如果确能影响判决结果的,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并就调查结果反馈法院,纳入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从而打击滥用虚假诉讼罪名进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