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依法放弃继承,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继承人会通过放弃继承的行为来避免继承的遗产被执行,那么此举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又是否可以请求撤销放弃继承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是否能以侵权为由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放弃继承行为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案例认为,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且存在主观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那么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然而,也有案例明确指出,继承是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放弃继承并不属于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形。比如在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范佳璐放弃继承权,导致无法履行对王晓敏、潘馨的债务,法院认为范佳璐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侵害了王晓敏及潘馨的合法权益,因此认定范佳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而在另一个案例中,姚多强请求撤销吴彩英、闻庆安等人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法院认为放弃继承并不属于债权人享有撤销权的情形,因此不支持姚多强的请求。
从上述案例和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能否以侵权为由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关键在于债务人放弃继承是否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且存在恶意,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但如果放弃继承并不影响债权的实现,或者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存在恶意,债权人的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
此外,有观点认为法定义务是与约定义务相对应的一种义务分类。此法定义务是否仅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义务,不能贸然将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定义为本条中的“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否则会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损害法律的法定性,也会增大损害继承人权益的风险。且放弃继承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是人格自由的表现,并非无偿处分行为,而是一种拒绝获取利益的行为,不能被债权人撤销。
因此,如果想要以侵权为由撤销放弃继承,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其债权实现有实质性影响,并且债务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同时,债权人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制定合理的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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