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东渝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渝公司)的职工反映,东渝公司连续3个月未向职工发放工资和生活费,职工们表示,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的生活无法保障,困难重重,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据了解,重庆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以下简称垫江经信委)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垫江经信发(2020)130号文件《关于对垫江县东渝燃气有限公司实施应急临时接管的决定》从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接管期间,东渝公司没有经济收入来源,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东渝公司向银行和民间借贷款来发放东渝公司的职工工资和公司办公,目的是为了保护东渝公司的职工在疫情期间不外出。

这位匿名职工反映,自己在东渝公司工作多年,对东渝公司的天然气管线技术、业务精通,东渝公司为了稳定职工队伍,向银行民间借贷款发放职工工资和生活费一年多,现在公司无法向银行民间借贷款了,所以停发了3个月工资,而垫江经信发(2020)130号文件对东渝公司的临时接管,并将东渝公司的天燃气收费经营权等委托“重庆鼎发公司”收费管理,职工多次向垫江经信委反映解决就业的问题,垫江经信委至今对东渝公司的职工未作出工作安排,垫江经信委临时接管小组至今没有拿一分钱给东渝公司发放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已经造成东渝公司的职工下岗待业1年多时间了。东渝公司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疫情期间不让职工外出误工,东渝公司继续举债借钱来为职工发放相关费用,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

据职工介绍,东渝公司是有合法经营天然气资质的民营企业,垫江经信委从2020年7月30日临时接管东渝公司至2021年7月29日1年时间到期后,没有归还东渝公司的天然气经营权,并作出垫江经信发(2021)89号文件,对东渝公司延长一年接管时间,东渝公司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职工的就业权,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垫江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垫江府复(2021)32号决定垫江经信发(2021)89号延长接管东渝公司天然气经营权违法。

职工表示,中共垫江县委、县人民政府一方面在努力改善投资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范围,为投资人创造良好的发展营商环境的宣传,垫江经信委又再次作出临时接管东渝公司通知的行为,涉嫌打压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和发展权,将会对垫江县的招商引资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希望垫江经信委将东渝公司的资产无偿的给重庆鼎发公司经营管理,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由垫江县经信委承担,垫江县人民政府应该督促垫江县经信委将东渝公司的天然气经营权返还给东渝公司经营,并赔偿临时接管期间的经济损失。让职工尽快就业,有生活费来源,养家糊口,以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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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7、48、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权:一是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时,用人单位别无选择,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仲裁、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劳动者损失主要指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活费等。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条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案件,因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后,除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