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没开庭就把问题解决了!”
“你们法院效率真高,这么快就帮我们把10年前的问题解决了!
2026年6月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首次以“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解”模式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顺利调解,并同步带动该批批量案件一揽子化解。
案情回顾
任某等13人系岳阳某饲料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营饲料生产、销售,任某等13人于2012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在生产部门工作。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长期未为上述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员工多次请求公司依法参保,均未获回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3名员工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12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办案过程
立案部门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汇报,确定专项办案团队对接开展工作。坚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迅速联合人社部门协同发力,推动该系列案件公正高效化解。
一、联动核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由办案团队牵头开展事实核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通过调取任某日常工作安排记录、月度工资转账流水、工作现场照片等材料,并向企业负责人、在岗职工进行核实取证,确认任某入职后接受公司统一考勤、统一管理、统一工作安排,工作内容为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并非临时性、松散性劳务服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构成要件,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扎实事实基础。
二、“示范性诉讼+批量调解”,双向疏导化解对立。办案团队采取“企业普法、劳动者释理”双向疏导模式。一方面,依托岳阳县人民法院(2026)湘0621民初2220号判例,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任某等13人虽未与该单位签订连续书面劳动合同,但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正视自身用工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另一方面,耐心安抚劳动者情绪,认真听取其诉求,详细讲解劳动关系认定流程、维权途径与法律边界,有效缓和双方紧张对立情绪。通过示范判决与批量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岳阳某饲料有限公司主动与该案13名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人社部门补缴社保,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群众诉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亦可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后仍拒不补缴,或劳动者自行补缴的情形,劳动者有权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供稿| 徐燕
编辑| 蒋文韬
初审| 赵倩
审核| 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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