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死,不能全怪我!” 四川成都,一男子因妻子出轨男同事,遂提出离婚被拒绝。事后男子带着孩子到妻子单位,欲找妻子一起外出吃饭被拒绝后,对男同事做出了伤害行为,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案发后,家属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法院却有不同意见。

(案例来源:四川成都中院)

男子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现在的妻子后,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并与之结婚生子。刚结婚时,二人的感情还算是比较稳定的。可就在妻子生下儿子不久后,妻子的一些异常举动,让其产生了怀疑。

唐某在确定妻子出轨其男同事李某后,非常伤心,但其并没有挽留,也没有质问原因,而是心灰意冷地直接向妻子提出离婚。可让唐某没有想到的是,妻子竟然不同意离婚。

唐某被拒绝后,当时也是一脸疑惑。但他对妻子还是有感情的,于是一时心软,便没有再继续追究此事。当时唐某想着,只要妻子能够回头,看在孩子的份上,就原谅她这一次吧。

可事与愿违,案发当天,唐某满心欢喜地带着儿子到妻子的工作单位,准备等妻子下班后,一起带儿子出去吃饭,被拒绝时。唐某从妻子的眼神中,察觉到异样。当时唐某在想,事情才过来一个多月,难道妻子又和李某在一起了?

想到这里,唐某非常生气。于是一气之下,找来一把铁锹欲找李某算账。唐某找到李某后,趁其不注意时,用铁锹砸中了其头部,李某随即上前与唐某搏斗。当时李某因担心继续使用铁锹的话,会把事情闹大,于是主动扔掉铁锹,遂徒手上前与李某打斗。

过程中,唐某一拳打中了李某的颈部,致其受伤倒地不停抽搐后,迅速逃离现场。李某同事发现此事后,报警并将李某紧急送医抢救,但李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家属认为,唐某持铁揪伤人在先,殴打李某在后,且造成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需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

经鉴定,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虽然唐某的行为对李某造成了轻微伤后果,但对李某的死亡,起到了诱发、促进作用。

那么唐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首先,从唐某主动扔掉铁锹来看,其对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是不持追究或放任态度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需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审理刑事案件,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虽然唐某行为对李某身体损害,只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但其行为对李某的死亡,起到了促进、诱发作用,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另外,综合唐某具有伤害李某身体的主观故意来看,故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亡。

最后,李某在明知道唐某妻子系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成为不正当恋爱关系,其行为虽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却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且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依法可对唐某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本案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审宣判后,唐某不服,遂提出上诉。康某的上诉理由是,其不明知李某本身系身患疾病的,即其系因过失而导致李某死亡的,故其认为本案应当以过失犯罪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唐某的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的呢?欢迎大家讨论!

关注@以身说法!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