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被告云南工艺美术学校就读中专,修习工艺美术专业。被学校派遣到被告云南倍娜公司实习,实习岗位为绘图设计。
工艺美校为原告购买了实习责任险。期间倍娜公司搬迁新址,安排原告等5名实习学生参与搬运物品,过程中叉车上的雕刻机砸伤原告。李某与学校、公司因住院费等费用达不成一致。
被告工艺美校认为学校对原告尽到了教育、管理及监督义务,做过严格的实习岗前培训和安排。被告倍娜公司辩认可原告在其公司实习期受伤的事实,但受伤原因系叉车不注意安全所致,应由叉车所在公司担主要责任;其次,其已向帮助搬家的实习学生反复强调安全,尽到了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义务,只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原告作为实习学生,在设备搬运中有冒险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倍娜公司承担70%,被告工艺美学承担30%的责任……
律师释法
一、实习生在工作中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自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首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职工的故意或违法行为致其自身在工作中受伤害的才不认定为工伤。另,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论职工自身是否有过错,都不能免除或减轻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其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也非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故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实习生交纳工伤保险费,对实习生的伤害赔偿也就无法从工伤赔偿基金中获得补偿,故实习生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完全等同于工伤赔偿。综上,司法实践中如果实习生自身有特别重大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但实习生只是一般过错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本案李能辉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过错,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实习单位倍娜公司的责任,故法院判令倍娜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另外30%的责任由工艺美校承担。
二、学校未尽到对实习单位督促义务的应对实习生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实习生实习期间仍然属于在校学生,故学校对实习生仍然有管理义务,不能交给实习单位后放任不管。尤其当实习生从事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学校不仅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教授工作,还要积极与实习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也要经常性地到实习单位实地探访,如果发现单位有侵犯实习生权益的情形,或实习工作有可能产生危险性的,应及时向单位指出,督促单位纠正不适当行为,加强防护或调整工作内容,必要时可解除与单位的实习合作关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使得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倍娜公司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搬运生产设备工作,该工作与教学实习内容无关且具有额外风险,工艺美校没有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实习单位,没有履行积极向实习单位督促、制约的行为,故法院认定工艺美校对李能辉的受伤有一定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应按照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倍娜公司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搬运生产设备工作,该工作与教学实习内容无关且具有额外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倍娜公司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搬运生产设备工作是引发此次损害的主要原因力,故由倍娜公司承担案涉损失的70%是妥当的。
供稿: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董金明
律所电话:13779366910、18139320169
来源|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明珠
责编|张玉白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