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6日从省人大获悉,《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审议,社会各界可于6月1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01

职工将有养老陪护假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二十日;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七日。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02

养老服务与医卫设施应同址或邻近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入驻养老机构,方便老年人获取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双向合作,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

03

养老机构虐待老年人最高罚3万

《条例(草案修改稿)》初步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的;(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四)工作人员歧视、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文来源:人民网安徽、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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