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女子艾某到一家彩票站从事打印彩票工作。她与老板约定,如果工作中存在打错彩票、或者与彩民发生争吵产生退票,责任由艾某承担——每天下班后,清算账目,少多少钱都是艾某自己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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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晚,艾某给彩民王先生打印想要购买的彩票时因打错号码,王先生当场明确表态不要该张彩票,也没有支付彩票款。艾某当场就问其他人是否愿意购买该彩票,没人愿意购买,也没人支付彩票款,艾某将彩票放在打印彩票机桌旁,在开奖之前没有任何人支付相应价款,彩票一直放在彩票桌上。30分钟后,即21时20分时,涉案彩票中116000元大奖。之后,艾某支付彩票款后拿走彩票自行去兑奖,并领取中奖金额92,800元。

彩票店老板认为艾某上述行为属于侵占,应予以返还。

引申问题:

1、如何理解工作之初艾某与老板约定的打票失误,责任自负?

2、什么是射幸合同,艾某如果在开票前支付彩票价款,可以享有彩票所有权么?

律师观点:

问题1:

艾某与老板的约定是属于劳动雇佣活动中,老板与雇员对于工作失误,损失赔偿的一个约定,具体到本案中,即艾某与老板的约定即只是表示如果出现工作失误打错彩票顾客不要,给彩票店带来损失的,这个损失由出现工作失误的艾某予以赔偿,但没有约定打错的彩票归谁所有。

问题2:

购买彩票形成的合同,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支付一定对价,获得一个机会。这与一般合同表现出的“花钱买东西”存在明显差异,因为机会能否得到回报,是不确定的——也许能中大奖,也许血本无归。本案中,被打错的彩票因为顾客未支付价款,且明确表示放弃,显然不属于顾客所有。那么此彩票的归属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应该属于垫付打印的老板所有。在公布中奖前,艾某如果可以第一时间与老板重新达成协议约定,彩票归其所有,即可享有彩票所有权。如果是在公布结果后,对此进行约定的话,如果艾某以彩票未中奖价格与老板进行约定的话,显然有失公允,即使老板同意也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形下的错误决策,合同因此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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