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有一笔应收款项已欠了2年了,对方公司就是不支付。请问这笔应收款我们能作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也就是说,应收款项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逾期一年以上,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上就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单笔数额超过五万并单笔数额已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逾期三年以上,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上也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的这笔应收款项如果符合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那会计上如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上是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