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界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传销的内在含义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在两部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之前,直销与传销是没有被严格区分开的。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的社会大众很难分辨传销与直销,有些工商行政人员也常在执法过程中束手无策。比如,1994年国家工商部门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官方将多层次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等同,此时传销与直销的含义并无差异。《条例》的颁布使得传销行为在法律上被明确界定,从此传销与直销两者变得泾渭分明。合法传销组织进行的经营活动便是“直销”,而非法的传销则被称为“传销”。

由此可见,只有深入了解新事物所处的环境和背景,才能更好地对传销进行界定。传销进入内陆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的时间几乎重合,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场经济正在兴起,不少新的经营模式不断地冲击着现有的经济政策和法规。直至2005年,才将传销界定为违法行为,这体现出国家对传销的审慎的态度。

域外对传销的界定

当然,传销作为一种全球性的经济活动,其自身所携带的巨大破坏力和危害性早已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早在2002年,在传销的发源地美国便开始针对金字塔式传销行为进行限制。美国将非法传销行为称作金字塔传销,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著名的《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案》,此法案能够在美国的49个州通行适用,包括但不限于犹他州、亚利桑那州和肯塔基州。该法案的第二款规定了金字塔式销售的概念:第一,企业给参与者的资金来自于新加入者的“入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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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向新加入者承诺,如果进行高投资就会有高回报;第三,使用欺骗或诈骗的手段进行销售,使不知情且经济状况一般的投资人陷入困境。随后,联邦层面又推出一项应对金字塔骗局的法案。在2017年,美国众议员联合推出反金字塔骗局保护法。它将金字塔骗局定性为“计划或者组织中的个人支付对价以换取一种权利,该权利使其能够通过招募其他个人进入计划或组织,而不是销售商品或服务给终端使用者的方式以获取报酬。”美国各州出台了多项法律对金字塔骗局进行规制,例如反金字塔法、乐透法和循环链条骗局法案。

为了规制传销活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同样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于传销的界定都不尽相同。以位于欧洲的大陆法国家为例,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滚雪球式”的销售行为,该法第6条对金字塔式行为的详细界定。金字塔式销售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作出只要吸引到新消费者,并使其与其之后的消费者发生同样的交易,便可得到特殊报偿的承诺,从而直接或间接使得非商人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在东亚地区,韩、日两国对于传销的规制早于我国。韩国《直销法》第32条对多层次销售者的销售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首先,已经入行的传销人员不能向新的传销人员收取入会费、培训费等费用。

其次,不得迫使传销人员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再次,不得将产品和服务强行卖给下线,并禁止对下线安排销售任务。最后,传销商禁止对发展下线的行为进行金钱奖励,或者设立类似的金钱奖励机制。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于1979年5月11日正式实施,本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给传销人员造成经济损失,并在第一条明确指出无限连锁链必然会断层的事实。本法第二条对“无限连锁链”进行界定,即传销者按照先后顺序进行金钱、物品的捐献,传销人员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最终传销人员获得的收益大于先前的投资。近年来,东南亚地区也成为非法传销组织的聚集地,非法传销在当地持续肆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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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新加坡通过了《多层销售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案》来规制传销活动,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中指出,满足“除以不高于展销品或资料的成本价格购买展销品或资料,并且不用于再销售以外,不得要求个人在参与计划或安排时付出任何利益或购买任何产品”的条件者,即不构成金字塔式推销计划或安排。马来西亚制定了第500号法令,并在第7条第1款中规定:“对于那些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人,其获利方式不是从销售或转手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中获得金钱利益,而是以付出代价,购买获取金钱利益的机会;这机会是通过自己或由其他人士诱惑他人加入这种直销计划中,并从中获利;这种申请不会获得批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语言习惯和逻辑思维上存在差异,因而对于传销的界定是不同的,但本质上却是大同小异的。

综上所述,传销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两点,一是通过发展下线得到入门资格;二是发展下线的多寡直接关系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和金钱收益。不可否认,传销的概念有着极强的时效性,时代不仅赋予传销新的意义,而且还改变了它的词性。诚然,传销的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变相传销和新型传销的出现,对它的界定势必变得更有必要。

国内对传销的规制

在20世纪90年代的头五年时间里,从沿海到内地涌现出大量传销公司。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万至50万人。31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传销行业逐渐进入无序发展的状态,有不少传销公司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方面,打击市面上明显的非法传销行为。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多层次传销活动进行强监管,重点查处那些打着多层次传销旗号进行违法活动的非法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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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源头着手。在暂停多层次传销登记注册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传销公司的门槛。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直接对这一类运营模式的行业进行否定性评价,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符,传销行为被认定为非法,整个传销和直销行业也随之进入了寒冬。在200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明文规定为违法行为。《条例》的出台彰显出官方对于传销活动的最终态度,对传销的定性意义重大,从根本上实现了对于传销的准确定位。从此传销企业需要办理牌照才能营业,并在此时将传销与直销进行了再次定义,传销从此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只有取得政府行政许可的企业才能合法经营。

当然,传销的模式也从原先的无实体店铺销售,演变成实体店铺销售。比如,直销集团的代表为安利集团,这家来自美国的保健品公司见证了中国经济井喷式的发展,全球最大的直销公司也在中国本土创造了不少的销售佳绩。安利集团的运营模式主要是依托于实体店,销售员的群体不限定年龄和职业,上到退休的老人,下到公司白领和企业员工,无不被该公司高额的销售返利所吸引。当然,为了规范直销企业的直销活动,政府除了制定了《直销管理条例》,还通过《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来规范销售代表的执业状况。

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团队计酬被认定为传销行为的一大特征,因此许多直销公司纷纷对公司的计酬方案进行整改。这些公司的销售人员单独与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直销员持证上岗且单独进行营销活动,其并未受到团队领导的控制与“剥削”。直销员的报酬大概由佣金、奖金以及奖励构成,由于国内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直销公司会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调整直销人员的报酬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