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给付完毕,彻底化解了原被告因居间合同引发的矛盾,案结事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审理情况:被告帮原告介绍工程项目,收取原告中介费6万元,后因没有介绍成功,原告、被告因6万元中介费引发矛盾,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向灌阳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也表达出调解意向,经法院多次组织远程调解,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将协议款给付原告,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做到司法利民、司法为民,化解矛盾于友好协商中,促进了社会和谐,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温情。

以案释法: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作为中介人的被告以帮原告介绍工程项目为由收取被告中介费,最终却没能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图文:蒋鸣秀

审核:谢良豪

来源:灌阳县人民法院

满意度调查电话:0771-12340

0771-12340是自治区民调中心电话,负责对全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行随机调查,希望您接到调查电话时能耐心配合,并给予灌阳县政法队伍公正的评价。

感谢您对平安灌阳建设的贡献和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