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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肃北县法院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并当庭履行完毕。

赵某某诉被告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10万元预付款,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施工,原告要求被告停工并按已完成的施工进行结算并退还剩余装修尾款,被告向原告报施工价为95022.00元,原告认为按照被告提供单价和房屋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应是67176.00元,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预付装修费32824.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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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无法对施工内容及价款达成一致且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施工价款,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价款,考虑到本案标的不大,鉴定需要增加双方当事人诉讼成本且案件处理周期较长,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三轮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王某当庭给付完毕。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案件虽小,却关乎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本案的成功调解圆满解决了原、被告双方的装修款返还问题,同时也对诚信建设和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产生良好影响。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下一步肃北县法院将秉持营商环境“优”无止境的理念,持续贯彻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及时把握调解时机,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增强人民群众的诚信意识,积极倡导人民群众自觉养成守信践诺的生活方式,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肃北县委政法委